經營餐廳,同時房客也跟別人租了二樓(二樓的所有權人不是我爸)當作辦公室跟倉庫類的用途,建設局在三月時派
人對餐廳作公共安全檢查,在二樓發現三個不符合公共安全的缺失,所以就開了一張六萬的罰單並限期改善,所以
就發函通知使用者跟所有權人要改善,我上網查了一下建設局是用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及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
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這兩條來發函的,對於所有權人有責任我是覺得沒問題,不過我今天的問題有二:
(一)是所有的缺失都是在二樓一樓都沒有缺失,這樣為何還連帶一樓也被列入發函或處罰的對象。
(二)要如何督導或監督房客改善呢,是發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改善嗎,因為房客不處理我們也很難拿他的皮條。
希望有經驗或是比較了解法律的大大提供我一些意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