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一個法律問題,請懂得人可以回覆我一下,謝謝!
前一陣子為了長輩往生後留下的房子在打官司,
現在經過法院和解並取得和解書了,(不是調解庭,是進入遺產訴訟)
和解內容大概是房子過戶給住在裡面的人(兩位),
但以現金補償沒有住在裡面的人(三位),
並且在約定的日子前必須匯款至我們指定的帳戶中,
對於住在裡面了兩位,各自該補償多少給其他三位寫的很清楚,(就是一樣的金額).
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過了約定日之後,住在屋裡的其中一位並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之前匯入約定的金額,(該被補償的三個人都沒有收到)
我知道可以去國稅局查他名下的財產,然後提起強制執行(當然前提是他沒惡意脫產),
我想問的是,強制執行是誰先申請就可以先拿到他名下所剩的錢嗎?
例如,他需補償三位債權人各100萬,
但他名下只有100萬的動產,(可能其他都被他轉走了)
如果該三位債權人都去提起強制執行,(不是一起提出,是在差不多的時間內各自提出)
那是依第一個提出的人可以拿到他名下的100萬,
還是只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有提出強制執行的債權人都可以平均分配他名下的100萬?
ps.這間房子已經過戶給住在裡面的兩個人了,
因為只要拿著法院的和解書就可以依照在法庭上和解內容過戶,
而他們該給我們的補償金期限卻是在此之後,
當時沒想到他們有賴皮不付款或惡意脫產的可能.(其實就只有其中一位可能會這樣做)
只能說我們真的太外行了,
我現在只能希望他沒有脫產,但又怕強制執行時比另外兩位債權人慢(其中一位還有請律師)
想請比較了解的大大針對強制執行的規定及順序能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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