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ywonge wrote:下一步該如何處理對我比較有利??請給意見~請問這信件下一步該...(恕刪) 〉〉〉先把你不服判決的理由說出來給大家評論是否有理由?否則就是拖時間,趕緊去籌錢繳罰金引: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 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後駕車)或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公共危險罪)處罰。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逕行簡易判決,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罰鍰部分免繳納;判決「罰金」者,其罰金低於交通違規罰鍰者應補繳納不足之部分;如經不起訴處分、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之裁判確定者,則應須全額繳納,除以上判決外,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