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需求,且符合要求,行使權力是合情合理的。
因網路資訊雜亂,且沒有再次更新,所以決定出來打一篇分享。
首先我是2019年度教召人員,地點在苗栗,陸軍,
今年度國軍規定已改,所以不管多久之前買機票,出國都不會給過
(如果今年有人用出國旅遊探親能過的理由能過的也請告訴我)
兩年前我車禍,導致顱內出血,頭骨骨裂,因為恢復得很好,就沒有在意是否符合除役標準,
所以我是要去的前兩天,也就是周末,朋友提醒我可能可以辦理不用去教召,
因為太臨時,所以身上只有最初版的診斷報告正本,所以趕緊上網作功課,
發現某篇PTT文章有說他因為扁平足,有大醫院的診斷報告(非國軍醫院),
當然他是三個月內有找醫生更新過的診斷報告,該作者教召當天成功辦理驗退。
我拿著兩年前的非國軍醫院開出來的,第一版本的診斷證明書,當天報到至教召單位,通過好幾個關卡後,會有可以詢問軍醫的地方,
我詢問他,我是否符合驗退標準,因為我已上網查過,我是可能目前符合177項,免役體位的第二項,2.經開顱手術移除顱骨內病灶者,
但因為定義是文字,每個人解釋又怕標準不同,但這次的軍醫看到我的診斷證明寫"開顱手術取出血塊",他說這項符合,所以讓我當場簽一簽驗退單就可以回去了(我原本以為病灶是病,跟我這種外傷造成的是不算),所以有相關問題定義看不懂不要亂猜,去問人最快。

另外重點整理,驗退非除役,只是不符合當年度標準,因病傷驗退者,當年度免召,
如果像我已達除役標準,那要去區公所兵役課跑流程,申請體位複檢,就是他安排你去指定醫院做檢查(應該是國軍醫院)
,但是要自費....,像我顱內出血一定要照斷層掃描跟X光,萬一還要檢查腦神經什麼的,隨便花個一萬應該不是問題,
當然我就不考慮去做,所以我打算如果有再被教召到,我一樣會去當場驗退,既然第一次都驗退成功,那第二次在免役體位標準沒改變情況下,基本上也會讓我再次驗退,直到我達到除役的年齡為止~!
,去了兩次後就沒在招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