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家人身故留有債務。有一名中國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也是三個月嗎?因為查詢到中國籍人士繼承的時限為三年,三年不繼承就視同拋棄繼承。但不知道主動拋棄繼承的時間是依台灣民法的三個月還是依上述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