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近日將開庭 (審易庭)
這是人生中第一次告人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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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之前一些買賣糾紛(已退錢給對方)對方卻不將東西歸還,
導致小弟報案告(侵占),經過數月終於等到法院傳票,
但是傳票上的案由卻變成(詐欺)這對我原本告(侵占)會有什麼影響嗎?
然後因為至今收到傳票,對方還是未將商品規還也沒有和解一事堅持上法庭由法官判決
因為是刑案我是被害人是否能夠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呢?
1.報案告「侵占」,傳票案由「詐欺」是否對我影響?
2.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否可以在開庭時一併提出呢?
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以賠償的項目有什麼?
目前想提出的有 車資(台南>桃園來回)、商品價值、精神賠償、損失工資?
感謝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