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社會局網頁看過
但是還是有些不了解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1,867元/人/月)。
2.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40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請問第2項..是總存款不得超過?..一輩子只有11萬2500???...還是每年新增的儲蓄不超過11萬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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