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精神賠償的問題:
本人兩個月前出車禍,事發當時,我人騎機車在機車待轉區等紅燈,一看到綠燈亮起步,就被闖紅燈的騎士給撞倒昏過去,之後好心路人扶我幫我叫救護車跟報警,我才恢復意識。
*有腦震蕩,頭骨有稍微裂開出血,但不嚴重不用開刀,身體會自行吸收復原。
*手腳有多處擦傷,換藥時很痛。
*住院一個禮拜,前兩、三天想吐幾乎只能睡覺,頭暈到不行。
出院後,頭部的後遺症是有時候會頭痛。擦傷的部分有五處要塗除疤膏去疤痕。
1.精神賠償的部分,大概要求償多少比較合理?
2.聽人家說,如果到調解委員會,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 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部分,只能選擇先「放棄」,那我頭部後遺症的部分,如果選擇「放棄」,那如果以後頭部又發生什麼後遺症,就無法跟對方求償了..那該怎麼辦?真的不能選擇「保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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