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理賠協商 (公共意外責任險)

事由:
我舅舅於107/10/17上午前往基隆安樂區衛生所施打流感疫苗,經衛生所所在大樓殘障坡道與平面處交界處滑倒(當天重陽節,基隆下太雨),頭部撞擊到側邊大樓牆面,衛生所人員見狀立即予以協助,當時他人意識還清楚,在自行稍做休息後並打完疫苗就自行返家,但2、3小時候開始意識不清,緊急送醫後在34天期間內進行了3次腦部手術等,最後因心肺衰竭死亡。

死者身份簡述:
71歲、父母已不在、單身無子女、無工作、低收入戶,有一弟弟同住照料,20多年前小中風所以身體右半邊行動較為不便,但因有積極復健,故醫院回診、就診或每年的疫苗施打等都是有能力自行前往。

費用支出:
喪葬及醫療費用約43萬4左右,另塔位為30、40年家族買的長生位(但已無當時購買的收據)。

理賠申請:
我舅住院期間,我們先向大樓諮詢公共意外責任險部份,大樓管委也協助並聯絡國泰,後續國泰則委托保險公證人到事發現場勘察並大致向我們說明理賠的程序...在舅舅的後事完成後,並在我們將所有的醫療、喪葬單據等提供給公正人後正式進入理賠協商,不過大概"責任險"的因素,公正人告知雙方都必須承擔此次意外的責任,因為大樓的監視器角度拍不到意外發生的畫面,且無法證明地板有水(但那監視器畫質應該只有480P吧),也告知可能是我舅舅的鞋子防滑係數不足等造成,因為公證人告知死者已無直系親屬,故在民法上無法要求精神賠償,也因為如此,我們希望至少能賠付應有的費用支出約43萬4加上市場行情塔位約8萬元費用。而公證人告知他僅願意背書大樓須負7~8成的責任比例,超過部份需有足夠證據,而責任比例在實務上大多僅分為55、73、全責,若以73比例算下來我方可得到的理賠金額約只有36萬...若要上法院,光負擔的律師費扣下來也不見得對我方有利。

補充:
今日前往該大樓,發現我舅舅事發地點的地板上多貼了好幾條防滑條,但只要前往洽公的人過去,地板上仍會有水漬。

問題:
1. 公證人是否可直接代表保險公司與我方談定理賠金額? 並簽定和解?
2. 若我們是採提告後進調解程序,是否會有機會與保險公司爭取較高的理賠金額,而非透過公證人?
3. 或者依案例,這樣的理賠應該是我們該接受的金額?
2018-12-24 21:1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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