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子女扶養父母義務算不算霸王條款?






民法中有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義務,如父母無力維持基本生活'
比方說兒子25歲,有工作收入月薪50000,
老爸50歲,之前工作不穩定,近期擺爛不出去工作,
之前理財情況又一團糟,沒有資產只有負債,房子也是租的,
如果老爸健康狀況許可的話,會是有工作能力的人,
這個時候他如果要求兒子用民法扶養條款扶養他,給他生活費,
難道也可以成立? 這一條就某些層面來看可以說是霸王條款了吧,
而且對於出身家境不好或是父母不負責任的家庭來說
可以說是一種變相懲罰不是?
2018-11-29 0:02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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