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義務,如父母無力維持基本生活'比方說兒子25歲,有工作收入月薪50000,老爸50歲,之前工作不穩定,近期擺爛不出去工作,之前理財情況又一團糟,沒有資產只有負債,房子也是租的,如果老爸健康狀況許可的話,會是有工作能力的人,這個時候他如果要求兒子用民法扶養條款扶養他,給他生活費,難道也可以成立? 這一條就某些層面來看可以說是霸王條款了吧,而且對於出身家境不好或是父母不負責任的家庭來說可以說是一種變相懲罰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