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投票,當場票所人員說,我媽不能投票,問我是不是有辦理監護宣告還什麼禁制財產之類的,
我說去年106年我有辦我媽的監護宣告,因為她有智能障礙,後來我就摸摸鼻子走人,
回家途中,我愈想愈不對,這根本"不合理",這本質上是"剝奪人民的投票權",這應該要修法吧~~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都那麼清楚了,是要怎麼執行自己的意志來投票?
再說,還想投票,當初為什麼要去宣告監護?
如果,你的邏輯可用,那麼,小孩一出生就該有投票權了啦~~


還有
對於智能障礙,社會根本沒有再要求她履行任何義務了,都只有照顧她的份了
yron26 wrote:
對啊,沒錯,我就是覺得智能障礙有投票權啊~~
沒監護宣告前可以投票,監護宣告後就不能投票,
就算是智能障礙,也可以執行公民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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