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版友回覆,獲益許多,在本版受教了
lenovo_01 wrote:
首先本人承認一時貪念,借貸給交情還不錯的親友投資之用,平均月利率有7%,前半年確實有收到合約所約定之投資報酬
但今年6月份親友以廠商買貨支票要兌現,欠缺現金,又跟我家人借了100萬說是短期急用,四個月即可償還也有立下合約,只是變成前三個月利率2%,第四個月待他貨款進來後,
再一次補足前三個月少於7%的報酬,結果只支付了第一個月的2%後,後續皆未收到任何報酬(我200萬與我家人100萬兩份合約都沒收到),而本人的合約在8月份也到期,但對方以資金欠缺為由告知,若要贖回他也拿不出來,反而可能影響公司營運,到時候我連本金都無法拿回,只好繼續簽下續期為6個月的合約,但迄今任何利息都沒收到
後來我開始覺得異常,10月跟11月都有要約定碰面,但當天對方也都以出國洽商爽約,而最近打電話到親友設立的公司結果變成空號!!!打手機也都有通但就是不接!
最後我覺得大事不妙,我傳簡訊告知如都不回應,我要寄存證信函,對方卻回我他已將此案交付給XX律師事務所處理,若我執意發存證,他就要告我們重利罪(並把法律條文列給我看),並截圖他前半年轉帳紀錄給我,說這是重利罪的證據,且他在8月傳line訊息給本人有說公司營運週轉出現狀況,我還跟他索取7%高額利息,也是構成重利罪的證據之一
因此,現在很慌張,不知道如何是好?對方也不碰面,只說下週直接要我去他指定的律師事務所談,隱約有透露他主張投資失利,沒有能力還錢,只願意償還本金扣掉先前給我的報酬,且必須用分期付款方式約20年歸還
不知我與家人是否真的觸犯重利罪?是否都必須委屈求全配合對方的要求?這樣我們的資金被困在對方手中,也無法取回
因為金額很大,本來過年前想說贖回後,要付頭期款房貸,現在卻晴天霹靂!!!
以下附上合約內容,50萬合約共6張,共計300萬
你要他的利,他要你的本,高利貸老鼠會都是這樣玩的
只能說當作一次教訓囉,以後別再放貸了
擔心有重利罪問題直接找律師比較快吧
網友說沒事你還真的當沒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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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的」,不列入「重利」的計算額度
在計算「重利」時,係以行為人「已經收取」的利息、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的「總額」,來做為判斷是否構成「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事實基礎;尚未收取的利息......都不計算在內(例如: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八十;一年屆滿,行為人只收取十萬元利息,尚有七十萬元利息尚未取得,這時候,尚未取得的七十萬元就不列入計算;又因為行為人這時候所取得的利息,只有原本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的利息,不會被認定是『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因為《刑法》不處罰這重利行為的未遂犯,所以行為人的行為,這時候不會構成『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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