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終止與繼父的收養關係

在我很小的時候母親改嫁給繼父,繼父有以法律收養程序收養我為養女。

繼父是做業務的,但好逸惡勞,結婚後的十幾年來平均收入只有2萬左右,最後幾年甚至提早退休整天在家跟我媽要錢,不然就是出去找小三約會,我媽最後受不了跟他分居,有提過離婚但對方不肯,我媽當時也不懂得要搜集證據訴請離婚。

之後我存錢買了一間房子想跟媽媽一起住,也不知道繼父怎麼知道的,應該是跟蹤,之前我媽有跟我說他會去我媽工作的地方蹲點,他趁著房子裝修期間闖進去偷走水電繳費收據以“生父”入戶籍(因為繼父不行),而且是自立一戶讓我這個戶長踢不掉他,並好幾次請鎖匠開門闖進我家強行要入住。

我該怎麼做才能跟他終止收養關係?網路上只有說要雙方同意,或是以父母方終止繼子女

我有想要我媽跟他離婚,請教律師後因為證據不足勝率不高,但我依然會繼續努力

然後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一個文章就是如果繼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就收養了,他們老年以後就算父母離婚依然要付繼父母的扶養責任,真的嗎?

從小到大只要這個家出了什麼事,他就急著撇清關係,說著妳不是我親生的,但有利可圖就到處說我是他女兒,就像為了賴著讓我養他就突然變“生父”了??

這個人我實在不想再跟他有瓜葛了...

感謝大家看完
2018-10-23 5:2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繼父 收養關係
網上有許多關於收養關係如何終止的資料可參考,
我覺得上面連結那篇寫得蠻詳細的,
建議你收集一些法律上合於判決中止收養的證據,
例如他有小三的證據,
這可以讓你媽和他離婚,
看起來你可能必須走法院來結束收養關係。
一、先論「收養」的法律效力
1、在假設收養合法的前提下:依民法(下同)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白話:法律就把收養的子女,當成結婚所生的子女了,所以親子間的一切權利義務(特別是1114受扶養的權利、及1115負扶養義務),就跟親生子女沒二樣。

二、再論「終止收養關係」
1、1181 I:「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款)、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款)、遺棄他方。
三(款)、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2、白話:如果在妳被收養後,繼父有前3款事由,妳可以請求終止收養關係,如果沒有,就要尋找第4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3、什麼叫「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就是給法官依個案裁量空間(法官說了算),以妳所述事實來說,「並好幾次請鎖匠開門闖進我家強行要入住」該當侵入住宅罪,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但是算不算「重大」?法官說了算,法官可以認定侵害妳的居住安寧權、隱私權而認定為「重大」,也可能認為侵入住宅只是刑法306條一年以下輕罪,跟妳又是親子關係,為顧及倫常,或參照第3款(二年)認為「不重大」。
4、但是如果,我是說如果(非教唆、樓主務必要看懂),如果(講三次)他侵入住宅目的是想性侵妳,這樣的話。。。。(參考以下四、情境模擬)
5、令堂跟繼父離婚,並不會當然終止妳跟繼父的收養關係,因為在法律上妳是他的婚生子女。比方說我是爛人、渣男(本來就是?),我跟peggy離婚,peggy帶走小孩(小P),小P再怎麼恨我,並不會當然終止我跟小P的親子關係。
6、所以透過令堂離婚的手段,無法達成終止收養的目的。
7、現行法律規定有個盲點:妳被收養時並未成年,由令堂替妳決定給誰收養,現在妳成年,妳應該可以本於妳的自由意志、人性尊嚴神聖不可侵犯為理由,不附理由終止收養關係,據此聲請釋憲,以「民法就此並未為適當之規定」為由,讓大法官造法(命立法院立法)為妳解套。(這點是個人淺見,但竊以為可行)

三、又論「免負扶養義務」:如果聲請釋憲後,還是無法終止收養關係,就要退守到「免除撫養義務」的層次了。
1、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樓主)、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樓主令堂)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樓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繼父)對負扶養義務者(樓主)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白話:如果有法律規定的事由,樓主是可以不用負扶養義務的,這要看這些年來有沒有發生這些法定事由。

四、情境模擬:
如果,我是說如果,如果有一天,外面有人(假設是我繼母peggy)正在強行破門攻入,我一定馬上開手機放一旁對著大門錄影(蒐證),再用身體頂住門,滿面驚恐、淚流不止(當時我又正好全裸在讀聖經),邊大聲哭喊著:「peggy!求求妳不要進來強姦我。。。。」,不知法官看了影片,會不會判准終止收養關係。。。。而不管法官准不准,這時我就跟peggy說啦:「侵入住宅強姦,罪很重的,妳願意跟我合意終止收養關係嗎?」

五、建議:
1、上策:請樓主大門多設幾道內鎖以策安全,最好(在室內)裝置監視器對著大門(買個視訊鏡頭、連接PC、檔案同步上傳儲存雲端,免得人不在家主機整台被抱走),蒐集繼父侵入住宅證據,說不定可以以提告「侵入住宅」逼和
2、中策:蒐集、累積相關證據,做為終止收養、免除扶養義務訴訟之準備。
3、下策:尋求律師協助,以聲請釋憲為目標。
4、上策最急迫應優先處理、中策以靜制動只能只能徐圖、下策勞民傷財曠時廢日,惟三策並不衝突,並有時間先後累積關係,建議依序行之。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一、先論「收養」的...(恕刪)


是的,首先樓主要自己評估一下,不終止這個關係
可能的損失是多少?隱藏的損失又是多少?

然後,將這些損失折個三成,請一個律師...

PS:但是不用走釋憲啦 
房子是妳買的,妳是戶長,妳還是有辦法把他從妳的戶口中刪掉的,

多跑戶政,多問問,妳會有答案的。

袖子sally wrote:
在我很小的時候母親...(恕刪)

把他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

持房屋建物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及印章等資料,

至戶政事務所陳報該人確已搬離而未居住在該戶籍內,

將他的戶籍直接遷出~~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一、先論「收養」的...(恕刪)


你寫的好詳細哦 謝謝你回應我這麼多:)

關於他闖入我家這件事我問過律師,律師說他有一點做的很好,就是他之前就偷入了我家戶籍,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訴,但他可以說他住在這邊,在加上法律上他是我父親,結果不好說。
之前也想過裝監視器,但拍到的影片也不能用,也是因為同樣原因。

我也無法拍到他在門外想闖進來的影片,因為他都趁沒人在家的時候闖入,他無業沒事就在我家附近晃,就等我們都出門上班的時候。

我家有內鎖,但那只能有人在家才能用,他闖了三次之後已經好一陣子沒再來了(畢竟開鎖不便宜),但每天都要提心吊膽的擔心他是不是又闖進來了。

他並沒有暴力虐待或是重大侮辱之類的,除了外遇也沒有喝酒賭博等壞習慣,他就是像條米蟲,對這個家絲毫不想付出只想得到,然後老了以後理所當然的要我養。

亞利安星人 wrote:
把他的戶籍遷到戶政...(恕刪)


問過戶政事務所 他說因為是父親加上他自立一戶 踢不掉
袖子sally wrote:
律師說他有一點做的很好,就是他之前就偷入了我家戶籍,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訴,但他可以說他住在這邊,在加上法律上他是我父親

「他可以說他住在這邊」→他有真的住這邊嗎?不是他說了算!他如果跟戶政說他住這邊才取得戶籍登記,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加上法律上他是我父親」父親就可以隨時進入子女住家嗎?(詳以下討論)

在下才疏學淺,不敢挑戰律師高見,但願積極討論、努力追求真理之發現。

以下盡量用白話陳述,我先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關於房屋的權利,可大分為所有權跟使用權(事實上管領、使用、收益),依「所有權」與「使用權」之有無,可以產生4種排列組合:
甲類、有所有權+有使用權:房東住在自己的帝寶中,這時房東有帝寶所有權,也有帝寶使用權。(→只有房東可以進出帝寶)
乙類、有所有權+無使用權:房東把帝寶出租給自由人,這時房東有帝寶所有權,但沒有帝寶使用權。(→房東不能進出帝寶,只有自由人可以進出帝寶)
丙類、無所有權+有使用權:自由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因為付了租金,所以有帝寶的使用權。(→只有自由人可以進出帝寶)
丁類、無所有權+無使用權:房東前房客peggy,退租後戶籍還留在帝寶。(→peggy沒有權利進出帝寶)

請樓主先想一想,繼父應該落在以上哪一個分類中???

1、這4個分類中,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擁有使用權」者(因為侵入住宅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事實上居住」在帝寶裏面的人的居住安寧權),才能進入帝寶,如果已經把房屋出租給房客,就算是房東,就算是房東父母,在租期中,房東沒有進入帝寶的權利,如果房東「無正當理由」進入了,一樣該當侵入住宅罪。而所謂的正當理由,比方說「屋內發生火警、屋內傳出屍臭」是可以認為有正當理由的。繼父有房屋使用權嗎?
2、我們來討論「繼父把戶籍設在帝寶」這件事的法律效果
戶籍登記只是一個行政管理上的措施,繼父把戶籍及遷入妳家,並不能因此對妳主張取得所有權或房屋使用權,繼父的地位,跟已退租的peggy相當(丁類),對妳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難道只因為前房客沒把戶籍遷出帝寶,日後就可以大搖大擺隨時進出帝寶嗎?
3、戶籍登記規則實務操作小弟也不懂,但是網路上很多人都成功把別人戶籍「強制遷出成功」可以參考。
強制戶籍遷出一
強制戶籍遷出二
找一天親自去當地戶政臨櫃問一下,櫃檯承辦解說一定比總機更專業、詳盡的。
4、我們再來看刑法第306條規定: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拆解要件如下:
A、無故=沒有正當理由,一般如果未經同意,就要由侵入者主張「有正當理由」
B、侵入
C、他人=妳對繼父而言,「就是他人」。
D、住宅

總括來說,第三人未經妳同意侵入妳住宅就該當侵入住宅罪,第三人對房屋沒有使用權,不要說繼父,生父、前夫、不肖子、peggy前男友。。。。都沒得談,誰都一樣。

如果好人放棄,壞人就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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