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丐 乞丐用皮包裡的錢買東西吃有沒有犯法?

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丐 乞丐用皮包裡的錢買東西吃有沒有犯法?

一名吳姓婦人2016年10月拾獲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被告侵占。不過,吳婦表示,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彰化地院認為當時是晚餐時間,吳女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判無罪。


檢方公訴指出,吳女在胞姊經營水果攤旁,拾獲陸客遺失皮夾(內有現金新台幣1.1萬元、人民幣2000元等)後,竟據為己有,直到失主請水果店老闆娘代為尋找,她在20分鐘後才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皮夾歸還,但短少現金新台幣8600元、人民幣1900元,失主於是報警處理,而吳女則是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吳女否認侵占,辯稱「撿到皮夾後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姐姐打電話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並沒有侵占的意思,也沒有拿走皮夾裡的東西」。

法官提到,吳女雖然有將撿到的皮夾拿走,但取走皮夾目的究竟是要據為己有、還是要拿去警局報案,只有她的內心才知道答案,法院僅能從她撿拾後的客觀作為、持有時間久暫、有無使用等事後客觀跡證,輔助判斷有無侵占該遺失物之故意。

經調查後,法官認為該水果攤至派出所僅約450公尺,吳女當時騎乘機車,的確可以在約2分鐘到達,但當時是約晚上5至6時許,適逢一般人吃晚餐時間,她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無法依她拾得皮夾後至返還期間作為,認定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且此案尚缺乏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她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之故意,因此判無罪。


2018-10-22 15:15 發佈
真好笑
法律上有規定撿到東西必須幾小時內送到警局嗎?
當大家都很閒嗎?

你要怎麼證明幾點幾分東西被撿到呢?!

搞到最後大家都不敢撿東西了

本來是好心都被當賊


小時候我也撿過東西

東西上有寫幾年幾班姓名
因為是同校,我直接送到教室去了

再說內有現金多少,如何舉證?
會不會以少報多或是記錯?

這些都是灰色地帶

不能讓奇怪的法律害大家都不敢做好事

回到主題
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丐 乞丐用皮包裡的錢買東西吃有沒有犯法?

答案是"不知情"則無罪

侵佔應該是撿到東西被發現了,然後不願歸還。

才叫做"侵佔"。


湖濱一號 wrote:
侵佔應該是撿到東西...(恕刪)


NONONO~你撿到一隻手機,放在包包,就算都沒有開機使用

可是過了好幾個月後,終於被人發現了,你也立即歸還

但是,仍有可能被判侵占
不是很清楚

不過你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買了一台贓車

似乎有收購贓物之嫌

還分 刑事 民事
路上撿到東西或錢,大多數的人會怎麼做?
當然是在現場等看看有沒有人來找
或者等等貼個公告 問其他人知不知道有沒有人來找
想想看別人都怎麼處理這撿到的東西 自己也有自己的事情要處理
想幾小時候覺得麻煩 了不起就送到警察局 而不是水溝
當然少數人會占為己有 那時就會有侵占的嫌疑
法官只能就行為研判 無罪推定 除非真的意圖明顯才會判定侵占
要不然撿到東西沒立即送到警察局就視同侵占 那以後也不用把東西找回來了

至於車子等貴重動產,都有路徑證明來源(買賣證明、過戶、正品證書)
來源沒交代清楚就收購當然就會被認為共犯,這些當鋪、二手車、資源回收業者都很清楚的

乞丐在不知情又無主觀侵占的條件下 法官會怎麼判

躍落烏魚香滿天 漿封魚果對仇眠 姑輸城外 wrote:
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恕刪)


有的乞丐收受贓物,不過失主不追究他不知情就不用賠錢,至於會不會抓去關貓不知道


檢方公訴指出,吳女在胞姊經營水果攤旁,拾獲陸客遺失皮夾(內有現金新台幣1.1萬元、人民幣2000元等)後,竟據為己有,直到失主請水果店老闆娘代為尋找,她在20分鐘後才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皮夾歸還

如果你在擺攤你要丟著攤位不管去警察局嗎? 一般人都是下班再說

躍落烏魚香滿天 漿封魚果對仇眠 姑輸城外 wrote:
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恕刪)


首先應該釐清乞丐知不知道送他皮包的那個人是強盜,
如果不知道那個人是強盜的話,應該無罪,
但假如乞丐知道送他皮包的那個人是強盜,而乞丐還敢拿的話,那就算有瑕疵了,

就好比有坨大便把自己偽裝成咖哩飯,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吃到大便,應該是無罪,
但是如果你明明知道那是大便偽裝的咖哩飯,你還一口吞下去的話,那就算有瑕疵了。

再換個說法,
有坨大便把自己偽裝成咖哩飯,而你把那盤咖哩飯拿去請小英吃,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讓小英吃到大便,應該是無罪,
但如果你明明知道那是大便偽裝的咖哩飯,你還拿去給小英吃的話,雖然有瑕疵,但我還是會判你無罪。





所以 撿到的時候
應該 馬上掏空 馬上拿去警局
然後說撿到一個空皮夾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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