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丐 乞丐用皮包裡的錢買東西吃有沒有犯法?
一名吳姓婦人2016年10月拾獲一名翁姓陸客遺失的皮夾,未馬上送交警察,被告侵占。不過,吳婦表示,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彰化地院認為當時是晚餐時間,吳女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判無罪。
檢方公訴指出,吳女在胞姊經營水果攤旁,拾獲陸客遺失皮夾(內有現金新台幣1.1萬元、人民幣2000元等)後,竟據為己有,直到失主請水果店老闆娘代為尋找,她在20分鐘後才從機車置物箱內拿出皮夾歸還,但短少現金新台幣8600元、人民幣1900元,失主於是報警處理,而吳女則是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
吳女否認侵占,辯稱「撿到皮夾後打算要拿去警察局,但因為當時肚子痛,要先去吃飯才不會痛,後來姐姐打電話來,接到電話後就把皮夾拿回去返還,並沒有侵占的意思,也沒有拿走皮夾裡的東西」。
法官提到,吳女雖然有將撿到的皮夾拿走,但取走皮夾目的究竟是要據為己有、還是要拿去警局報案,只有她的內心才知道答案,法院僅能從她撿拾後的客觀作為、持有時間久暫、有無使用等事後客觀跡證,輔助判斷有無侵占該遺失物之故意。
經調查後,法官認為該水果攤至派出所僅約450公尺,吳女當時騎乘機車,的確可以在約2分鐘到達,但當時是約晚上5至6時許,適逢一般人吃晚餐時間,她辯稱要先去吃晚餐,才要把皮夾拿去警察機關,不無可能,因此無法依她拾得皮夾後至返還期間作為,認定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且此案尚缺乏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她主觀上有侵占遺失物之故意,因此判無罪。
躍落烏魚香滿天 漿封魚果對仇眠 姑輸城外 wrote:
強盜搶到皮包送給乞...(恕刪)
首先應該釐清乞丐知不知道送他皮包的那個人是強盜,
如果不知道那個人是強盜的話,應該無罪,
但假如乞丐知道送他皮包的那個人是強盜,而乞丐還敢拿的話,那就算有瑕疵了,
就好比有坨大便把自己偽裝成咖哩飯,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吃到大便,應該是無罪,
但是如果你明明知道那是大便偽裝的咖哩飯,你還一口吞下去的話,那就算有瑕疵了。
再換個說法,
有坨大便把自己偽裝成咖哩飯,而你把那盤咖哩飯拿去請小英吃,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讓小英吃到大便,應該是無罪,
但如果你明明知道那是大便偽裝的咖哩飯,你還拿去給小英吃的話,雖然有瑕疵,但我還是會判你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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