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偵辦時,柯姓男子表示,女方是公司重要人物,和她交往「在公司較有發展機會」,當天是女方從國外趕回,在公司開完會後覺得疲累,才載她到摩鐵休息,並無「不正當行為」,女方也表示,當天真的是太累才請柯載她到摩鐵休息,2人「真的什麼都沒做」。
由於柯妻並非捉姦在床,所提交的毛髮和體液無法證明是在現場採集,也難以證明2人有性行為,檢方對2人不起訴。
柯妻再打民事求償官司,法官認為汽車旅館多半是情侶約會、休息、進行親密或其他隱私行為的場所,2人共赴摩鐵休息,顯非一般普通朋友關係,加上2人有多則互訴情意的簡訊,雖無直接證據證明通姦,但已逾越普通朋友間的社交分際,也超乎社會一般所能容忍有配偶者與其他異性間往來的程度,認定2人侵害柯妻配偶權,判連帶賠償柯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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