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女性友人,最近碰上辦公室性騷擾
而性騷擾她的對象是他老闆(老闆年紀足以做她爺爺)
她在那間公司8年多,最近老闆開始對她性騷擾
老闆平常都只有他在3樓辦公室,只有早上會進公司時才會遇到
老闆常會叫我女性友人上去,3樓他的辦公室
說他要看我女性友人叫她上去,難後在只有兩個人的時候動手動腳
女性友人也有跟老闆反應 ,說不喜歡這樣子,請他放尊重點
可是老闆還是繼續
有時候老闆會誇我女性友人穿得漂亮,就打她屁股
但我女性友人覺得,那是老人家一種誇獎人家的方式
我就跟她說那有人,這樣誇獎別人
上禮拜她們公司去大陸旅遊5天回來
今天上班時,女性友人就很刻意離老闆很遠
但老闆要我女性友人過去,說要看我女性友人
說他很想我女性友人,要我女性友人給他抱一下
女性友人就說,免啦,我都是骨頭沒什麼好摸的,就站很旁邊
老闆女兒也在公司裡上班
女性友人想說跟她女兒說,請他老爸尊重點
可是我女性友人怕到最後,會變成她被犧牲掉
女性友人跟我說時說她很想哭,不知道該這麼辦
請問大家該這麼幫我這位女性友人
我有跟她說叫她去買錄音筆,錄老闆性騷擾她的話錄音起來
要是到最後被犧牲掉,告他才有證據
或是跟台北市勞工局申訴看看
請問大家該這麼幫我這位女性友人
(二)依你上述所講公司老闆騷擾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摸臉或輕微處碰身體或者言語中有讓你朋友產生厭惡、羞恥等不舒服之情狀,公司老闆可能就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普通騷擾罪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公司老闆有講如果你不讓我抱可能會對你朋友職務上 有利害關係者之言語脅迫情狀,就會涉及到性騷擾
防治法中的利用權勢騷擾罪,須加重處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
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
(三)如果是騷擾的程度為強抱接吻等相類情狀可能就觸犯刑法.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有對於職務之關係而脅迫猥褻就可能觸犯刑法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
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總之有不舒服的感覺時還是要勇敢的說出表白如果講了後還繼續不改善的話那就到檢警單位提告,記得要提告一定要有明顯的證據,在二人獨楚的狀況下一定要錄音或攝影蒐證。
如果你朋友有更好的工作當然是遠離這種變態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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