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否可「事先」拋棄繼承

小弟有個困擾已久的問題。
人,不能選擇出生在何種家庭,但能選擇如何走自己的人生路。
出生在一個父親是不良人的家庭,母親受不了這種家庭離婚了,但我血緣上是無論如何切割不掉,雖然我幾乎已經做到不和父方(含親戚)聯繫。
但為避免夜長夢多,這種不良人的家族,我是想有多遠閃多遠,想問看看是否在他尚未百年之後,先辦妥「事前」宣告拋棄繼承,免去事後再和那家族的紛紛擾擾。
不知這方面,有沒有哪位大神能提供解答?
2018-08-16 9:57 發佈
參考一下:

於父母去世前預先拋棄繼承,效力如何?
http://www.rclaw.com.tw/post-161-1161


糟糕真高招 wrote:
小弟有個困擾已久的...(恕刪)


遺產要當事人死亡才產生
人還沒走,當然沒有遺產
沒有遺產你又如何宣告拋棄繼承?
這是沒辦法的

如果不想扯上任何關係
就是在人走後的一訂期限內去辦拋棄繼承就是了

如果你問的是類似宣告脫離父子關係這種問題
答案也是:不行
親屬關係無論怎樣都無法取消
只有權利義務如扶養、繼承這些可以透過法律訴訟解決
oviraptor wrote:
遺產要當事人死亡才產...(恕刪)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現在的法律是「自動」限定繼承制
不用特別擔心要繼承債務的事

糟糕真高招 wrote:
小弟有個困擾已久的問題。
人,不能選擇出生在何種家庭,但能選擇如何走自己的人生路。
出生在一個父親是不良人的家庭,母親受不了這種家庭離婚了,但我血緣上是無論如何切割不掉,雖然我幾乎已經做到不和父方(含親戚)聯繫。
但為避免夜長夢多,這種不良人的家族,我是想有多遠閃多遠,想問看看是否在他尚未百年之後,先辦妥「事前」宣告拋棄繼承,免去事後再和那家族的紛紛擾擾。
不知這方面,有沒有哪位大神能提供解答?


不用事前去宣告,
確定有債務嗎?

google 拋棄繼承 就知道了.

民法第1174條規定,可以做拋棄繼承的時間點在於「知道」自己需要繼承的時候起算「三個月內」內以書面向法院作聲請。並且要用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繼承而有權繼承的人,也就是當自己做好拋棄繼承時,要用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告知對方自己已經做好拋棄繼承。

糟糕真高招 wrote:
小弟有個困擾已久的問...(恕刪)


不行~

你可前往目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有服務台可詢問辦理方式!

先想想要先準備什麼資料跟流程還其它繼承人是否也同意一起辦理!
(你不繼承也是要寄書面資料給對方)
順序第一順位要同知第二順位辦理


tgdlyg wrote:
不用事前去宣告,確定...(恕刪)

感謝各位的協助,有大致上的概念了。
整理就是
1沒辦法事先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2辦理有效期是自「知悉」繼承有效日起3個月內。
3就算沒特別辦理限定繼承,也無需太過擔心,頂多就是得到的遺產全賠出去,不過最好還是做好遺產清冊,去宣告。這樣比較保險。
糟糕真高招 wrote:
感謝各位的協助,有大...(恕刪)


可去國稅局申請亡者名下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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