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有下列規定: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明債權期間及展延)卻有下列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請問這樣是不是有矛盾之處,民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公示催告期滿後要向法院陳報用遺產還償債務的情況,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自行用遺產償還債務?
還是要由法院來核定之後再償還債務?
想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那就通常是先看是否有特別法?
特別法的優先於普通法.
若是同為普通法.或同為特別法...
那麼通常就是看那個法較新.那就適用哪個.
除非裡面有哪個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那就適用哪個法條...
DallasHuang wrote:
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有下列規定: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所以要先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五七條.
第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1157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1155條刪除了.
1156條...所以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
若是有甚麼問題.可以延長時間...
11556-1是說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限相同.
有問題一樣可以延長時間.
1157條說.繼承人依規定呈報法院.就會更告較債權人報名債權...
這段期間內.也就是在所有的債權人得知公告前.在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前.
不可以先償還.
有看懂嗎?
DallasHuang wrote: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明債權期間及展延)卻有下列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
這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有必要.可以再延展...
根本就沒有衝突阿...
根本就是你看不懂法條阿...
第130條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為陳報之繼承人。
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
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may 99 wrote:
關於這個,我有點疑問..
如何申報遺產清冊呢? 你知道每個人藏私房錢的功力不同,但多少總是有的,
少的可能幾萬塊,多的可能是某一間房產,重點是...繼承人不知道,所以申報有遺漏會有什麼影響呢?
銀行裡面明面上的錢.那應該是逃不掉的.
不動產.有登記的...
一樣.
假如是現金.金飾.鑽石等...
也沒辦法知道...
影響?
對於債權人來說...
要是被繼承人的財產不夠償還債權人.
那就要依比例償還...
這就是影響...
要是資產夠多.足以清償.那對債權人來說.就沒有影響了...
剩下的就是繼承人之間的分配...
DallasHuang wrote:
原來如此,感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公告催示期間,都不理會債權人,
讓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由法院判決所要償還的金額,感覺是最萬無一失的,
而且還可以在訟期間,好好審視債權人所提出的債權證據。
不管怎麼樣都是要解決的.
你們繼承人不主動提出.債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就會用1156-1提出.
把債務的問題解決掉.
1156-1條的意思就是繼承人擺爛.那麼就讓債權人提出.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並沒有優劣之分.
光看法條.意思就是這樣.
我沒有只懂一點法律.並沒有通讀民法.
但就法意條思看起來.就是這樣吧.
may 99 wrote:
第1156條繼承人於...(恕刪)
想了想.你想要知道的.或許是假設沒有查到的財產.
或是因藏起來不被公權力與債權人知道的財產.
比如買金條藏起來一類的.
繼承人不知道.那也不能怪繼承人...
應該不能歸責...
被查到了.不是還債務.就是補繳遺產稅而已.
就算繼承人知情不報...
前提也是要證明繼承人知情而不報.
或許有可能有罰則吧...
因為只是知道一點法學知識.所以還是要找民法精通的人比較清楚.
當然.其實也可以上網路找一些法律諮詢.應該可以給你答案.
戆男 wrote:你們繼承人不主動提出.債權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就會用1156-1提出.
把債務的問題解決掉.
1156-1條的意思就是繼承人擺爛.那麼就讓債權人提出.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並沒有優劣之分.
光看法條.意思就是這樣.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之一 (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看上面這兩條法規之規定,繼承人如已主動提出遺產清冊的話,應該就沒有1156-1的適用了...
不過也是謝謝你的回覆。
DallasHuang wrote:
在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有下列規定: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公示催告六個月期間,債權人不得跟被繼承人要錢,有要錢也可以不用理會,因為目前為公示催告期間
DallasHuang wrote: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報明債權期間及展延)卻有下列規定: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這就是說公示催告屆滿後六個月內,被繼承人要針對已知債權人有幾位
依照比例清償債務(還錢)後,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 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案件終結
到這邊法院的回函拿到手就無敵了,只要日後在有人討錢,走上法院
攤出這張,就可以離開了
DallasHuang wrote:
請問這樣是不是有矛盾之處,民法規定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可是在家事事件法卻又規定公示催告期滿後要向法院陳報用遺產還償債務的情況,
所以到底可不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自行用遺產償還債務?
還是要由法院來核定之後再償還債務?
沒有矛盾之處
我辦過,照司法院: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的流程走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3-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1050407).pdf
至於三樓那個問題:
如司法院的程序,你當時三個月內提報給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其中一項文件就是遺產清冊、已知債務(大概欠多少錢,或帳單)
遺產清冊,人過世後,都要去走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因此都會上國稅局去查該往生者的名下
有什麼遺產,而這樣的文件當被繼承人要走限定繼承(不是自動限定繼承)當下就必須要附上的其中一份文件
PS: 沒有國稅局的遺產清冊,是要跟法院陳報什麼?更不用走後面的公示催告程序
法院限定繼承 跟自動限定繼承的差異
簡單講,一個有法院公證,一個是自然限定繼承
假設:
遺產清冊1000元, 跑法院程序的限定繼承,六個月內公示催告時效,有來討的照比例給
時效結束後,後面在來的,很抱歉~這案件已經經過法院備查結案
被繼承人無需在償還,無敵狀態
遺產清冊1000元,走自動限定繼承沒有法院公證,今天來A債權人來討給1000元
過一年又來個B債權人來討,自己從口袋在給500元
過一年幼來個C債權人來討,自己又從口袋拿333元
一直償還到零為止
DallasHuang wrote:
原來如此,感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公告催示期間,都不理會債權人,
讓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由法院判決所要償還的金額,感覺是最萬無一失的,
而且還可以在訟期間,好好審視債權人所提出的債權證據。
也不是這樣說,不是不理,而是要去了解欠多少,欠錢要還乃是天經地義
我要還要照程序還
而想要藉由上法院隱瞞債務,申報法院時假裝沒有債務,程序走公示催告結束
讓已知的債權,自動尚失權益,這我就不曉得法院會怎處理
就正規的債權公司,都會有『相關的欠款單』照表寄到債務人住家,不太可能、債務人、被繼承人都不情
而在這樣的程序下解決這個問題,債權人也通常會有法顧可以反制
至於你後面那段段確實債權人可以跟法院提,那是他的權益
但是我講我認知的案例:
我當時在辦限定繼承,已經超過法定3個月時效,已達8個月
照道理我只能走自動限定繼承...已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一直償到結束為止
或者,由『債權人』跟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去『發動』公示催告程序才有辦法
但債權人不提呢? 每幾個月寄假存證信件來亂也不是辦法
亦或是家人要還,希望這筆帳結清告一段落,但你債權人跟被繼承人在那電話中討價還價?
欠100萬,哦我頂多10萬,不然20萬?哦~那我13萬?這樣? 沒完沒了?
最後我是用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審查意見下去跟法官提
想說失敗了就算了,畢竟自己疏忽,結果法官是準我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worence wrote:
這就是說公示催告屆滿後六個月內,被繼承人要針對已知債權人有幾位依照比例清償債務(還錢)後,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 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案件終結到這邊法院的回函拿到手就無敵了,只要日後在有人討錢,走上法院攤出這張,就可以離開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戆男 wrote:
想了想.你想要知道的.或許是假設沒有查到的財產.
或是因藏起來不被公權力與債權人知道的財產.
比如買金條藏起來一類的.
繼承人不知道.那也不能怪繼承人...
應該不能歸責...
被查到了.不是還債務.就是補繳遺產稅而已.
就算繼承人知情不報...
前提也是要證明繼承人知情而不報.
或許有可能有罰則吧...
worence wrote:
也不是這樣說,不是不理,而是要去了解欠多少,欠錢要還乃是天經地義我要還要照程序還而想要藉由上法院隱瞞債務,申報法院時假裝沒有債務,程序走公示催告結束讓已知的債權,自動尚失權益,這我就不曉得法院會怎處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並沒有不理會債務,而是已主動提出遺產清冊,且已在公示催告期間,
只是暫時沒有債權人出現提出權利,而且假如來的債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
我覺得根本就不用理會,如有提出債權借據的話,就請他去法院提出訴訟,讓法院認證是否
該償還且該償還多少比例債務。
也謝謝你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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