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台灣本田公司..在台賺了這麼多錢..但對基層員工這麼苛刻..才22k..這說不過去吧??
更可惡的..那些基層員工還不是正式的員工..是日本人開的人力派遣公司僱用..再派去本田廠工作的..
用22k派遣價錢僱用的員工..有秀秀一點也不意外..
岡山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6,岡勞小,2
【裁判日期】 1060808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邱俊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麥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內寬仁
訴訟代理人 謝緻諼
孔維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任職於被告,派駐台灣
本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本田公司)屏東本田汽車
廠工作,月薪以底薪新台幣(下同)22,000元計算。伊並未
與訴外人梁瓊孝發生肢體衝突致其受傷,被告竟未詳查,即
於105 年12月26日,以此為由解僱伊,其解僱顯不合法,致
伊無工可作,則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不經預告而為終止上開勞動契約
之意思表示,並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
105 年12月份薪資22,000元。又依終止勞動契約當日往前6
個月計算,伊月平均工資為20,326元,以伊任職被告公司之
工作年資為6 年1 個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12條第1 項規定,被告應發給伊3.04個月之平均工資即
61,791元(計算式:20326 ×3.04=61791 )。以上,被告
應給付之金額合計為83,791元(計算式:22000 +61791 =
83791 ),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9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業依原告12月份工作日數26日,扣除其事假12
小時、病假8 小時應扣款項,並代為扣繳原告積欠之勞保費
、餐費、眷屬健保費追溯扣款後,如數核發原告應領工資68
6 元,並無積欠原告105 年12月份薪資。又原告與梁瓊孝均
為伊派駐台灣本田公司屏東本田汽車廠員工,於105 年12月
20日晚上7 時40分許,原告因工作業務上所生齟齬,擅離工
作崗位至梁瓊孝之工作站,與梁瓊孝發生言語糾紛,進而出
拳毆打梁瓊孝,致其受有右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被告此舉
係對於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行為,且兩造間於99年
12月15日所簽訂勞動契約之解聘事由第4 條已約定:當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工作中酗酒滋事或使用暴力妨礙生產秩
序者,雇主可無條件予以解聘。被告所為既影響員工之生命
身體安全,並違反上開工作規則,伊派駐該廠之管理人員孔
維勤遂於105 年12月26日通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4 款及解聘事由第4 條規定,終
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則依勞基法第18條第1 款規定,原告自
不得請求資遣費,故其依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伊給付
資遣費,顯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
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自99年12月20日任職於被告公司,並派駐台灣本田公司
屏東本田汽車廠工作,月薪以底薪22,000元計算,嗣被告以
原告與梁瓊孝發生肢體衝突致其受傷為由,於105 年12月26
日解僱原告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單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15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之爭點為:(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有無理由?如
有理由,金額為何?(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有無理由
?如有理由,金額為何?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約定領取之每月底薪22,000元,雖據上述,原告
固主張被告積欠其105 年12月份薪資22,000元云云,然為被
告所否認,辯稱伊業依原告12月份工作日數26日,扣除其事
假、病假應扣款項,並代為扣繳原告積欠之勞保費、餐費、
眷屬健保費追溯扣款後,如數核發原告應領工資686 元,未
積欠薪資等語,並提出原告不爭執為真正之105 年12月份薪
資單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為證(見本院卷
第44、45頁),依上開薪資單觀之,原告12月工作日數26日
計算之底薪為19,067元,加計交通津貼2,033 元、輪班津貼
1,527 元、加班費1,161 元,扣除事假12小時、病假8 小時
應扣款項1,467 元,並代為扣繳原告積欠之勞保費399 元、
餐費480 元、眷屬健保費追溯扣款共20,756元後,原告該月
應領薪資為686 元,而原告前積欠眷屬健保費追溯扣款共20
,756元,業據被告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
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53頁),應堪信為真正,復由原告所提出105 年7 至11月
份薪資單所示,亦有事假、病假、勞保費及餐費之扣款,顯
然該扣款為每月固定例行性扣款,被告依此扣除該些款項當
無不合。依上可知,被告抗辯業已如數核發原告應領工資68
6 元,洵堪採信,則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105 年12月份薪
資22,000元云云,自不可採。
(二)1.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
1 項第2 款、第4 款定有明文。又兩造所簽訂之任用書「解
聘」欄亦載明:「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工作中酗酒滋
事或使用暴力妨礙生產秩序者,雇主可無條件予以解聘」等
語(見本院卷第42頁)。
2.被告稱原告與梁瓊孝於105 年12月20日晚上7 時40分許,因
工作業務上所生齟齬,出拳毆打梁瓊孝,致其受有右眼結膜
下出血之傷害乙情,雖為原告所否認,惟查,證人梁瓊孝證
稱:伊與原告均係被告公司派駐到本田公司屏東廠之員工,
伊從事拔勾及吹飾汽車工作,原告則為鎖螺絲及裝製具之工
作,105 年12月20日晚上7 時40分過後,原告至伊之工作站
,質疑伊為何未將應交接之製具交給原告,伊反駁告知已交
付而發生衝突,原告因此朝伊臉部毆打,伊於當晚11時50分
左右下班時有告知班長,並於隔日早上前往高美眼科診所看
診等語(見本院卷第54、55頁),核與屏東廠班長郭金旺證
稱:伊於本事件發生時擔任屏東廠班長,運作整個班之全部
事情,105 年12月20日下班後凌晨0 時許,梁瓊孝來找伊,
稱其遭原告毆打臉部,覺得很可怕,想要當天離職,伊當時
有看到其眼角有血絲,且該眼旁邊呈紅色,看起來很像真的
遭毆打,且其一臉恐懼樣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65、66頁)
,又梁瓊孝於105 年12月21日因受有右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
,前往高美眼科診所就診一節,業據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為
證(見本院卷第43頁),可知梁瓊孝於105 年12月20日下班
後凌晨0 時許,前往向郭金旺投訴遭原告毆打時,其除眼角
有血絲外,其該眼旁邊亦呈紅色,並呈現恐懼樣貌,足見梁
瓊孝甫遭毆打而心存餘悸,參以其於翌日(21日)因受有右
眼結膜下出血之傷害,立即前往高美眼科診所就診,互核以
觀,堪信梁瓊孝所稱遭被告毆打一情非虛,而被告上揭舉措
,顯係對共同工作之梁瓊孝所實施之暴行,且情節重大,應
已明確。又被告上揭嚴重危及梁瓊孝生命身體法益之舉措,
若不予解僱實難有效防免被告後續可能對其他員工之重大危
害。綜上,被告於105 年12月26日以被告於同年月20日毆打
員工梁瓊孝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4 款規定,
不經預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核屬有據。
3.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
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基法第18條第1 款
定有明文。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
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
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
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
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
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
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勞動契約
,係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4 款規定合法終止
,既如前述,則依勞基法第18條第1 款規定,原告自不得向
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是原告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61,791元,於法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被告並未積欠原告105 年12月份之薪資,其係依
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4 款規定合法終止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則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退條例第12條第1 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83,7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近藤先生 wrote:
日本人砍光神木運回...(恕刪)
請教近藤さん是日本人嗎?
有一個諺語叫做賊的喊抓賊,全世界都知道日本的教科書對於近代史大多造假,到現在還不承認發動二戰的錯(德日兩國是很強烈的對照),又怎麼能夠相信台灣的教科書呢,因為裡面只會說日本好棒棒。
台灣當時的神木(貴金屬、珍貴文物、資源)不是被日本人搶走,不然難道是你搶的嗎,砍完是放在你家裡?
空氣中隱隱飄散出僕味,看起來也不像是真皇民,沒出過國就告訴你都在哪吧,親眼所見日本傳統日式木造房、各大神社、甚至是合掌村,介紹裡自己都說建造的高價檜木很多都來自台灣。
被搶的人還要感謝搶匪編出來的愚民資料嗎,當現在是甲午戰爭台灣剛割讓?日本人真是對台灣太好了,這就是日本人的邏輯。
月巴口苗 wrote:
當然不是..我猜一定是還沒賺錢啦..所以只能給22K.....(恕刪)
肥貓大此言差矣!台本是100%日資經營,在台灣沒賺錢早就撤走了。
老闆若賺錢 賴清德:一定也會想把獲利的果實分享給勞工
記得當年新聞報導台灣本田2008金融海嘯那年還是有小賺,相比之下豐田和其它汽車廠那年卻是賣愈多賠愈多。
這歸功台本在台是走高利潤模式經營,所以才能不景氣下還能成為少數有賺錢的汽車公司。台本有一段時間走不二價路線穩定價格,品牌當時還有點老口碑,加上屏東廠產銷控制得宜,整體的經營體質其實還算不錯,但目前並不看好此廠牌在台灣的後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