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因為家裡急需一筆錢(因當時信用不良等問題),因緣際會之下有找到一位能幫我處理借款的先生。而那位先生當時在知道我本身有信用的問題所以沒法依常規跟銀行借款、而有提用買車當擔保品的方式讓我借到錢,意思就是說依我的人頭去買車、而車的使用權及車貸相關的費用會由另一個人支出,起初我當時也是有考慮會不會有後續問題發生,但那位先生也有拿合約跟我遊說這位先生要是之後有問題也有這份能向他追討一切損失的合約依法處理,而我當時也因為急於這筆錢而不加思索就簽了下去………我當時沒留合約影本我真的是北七…………
而在我去年還完跟那位先生借的款項八月開始,那位使用人除了數張罰單不繳之外還有跟裕隆積欠數月的車貸遲遲不繳,一直到今年五月前我就有不斷請那位代辦的先生處理這件事,但處理到後來甚至是連人都跑了………………現在變成我代繳36萬月付8千多塊那筆車貸,其實我對繳錢這件事己經看開就當自己買了個很大的教訓………
但重點來了 我想註銷車牌但因為找不到使用人跟代辦的那位先生,去警局報侵佔反而還被警方表示就算我告了對方也可能還會反過來以誣告的方式告回來…只因為我這邊根本沒任何文件,我現在只能依警方建議的方式打算去跟裕隆要當初那位代辦先生接洽的相關合約……………
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明明車主是我但我卻沒法對我名下的東西做任何的處置,難道每年稅金我都要這樣莫名奇妙被政府追討嗎……我根本不會開車根本沒所謂的汽車駕照跟行照啊
想詢問這到底要怎麼處理……還麻煩版上的大大們會怎麼建議小女的個案呢…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