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租屋問題)已解決

事情已解決感謝大家幫助
2018-07-11 13:29 發佈

zhiyu241775 wrote:
請問做為房東跟房客...(恕刪)


以民法153條第一項 , 口頭契約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成立了,

排外項目是需要交付類型的, 不動產需要過戶手續才算,

如果是房東同意將房子租給房客, 雖然沒有契約和定金, 事後反悔, 也是需要賠償損失的.

例如賠償房客需要另找住宿的花費,

但是真的要上法院也是需要舉証的, 錄音或是通聯簡訊.

樓主最好不要抱持著不易舉証為由, 搞得自己名聲臭了, 會更麻煩.
Probe00 wrote:



以民法153條...(恕刪)

首先要感謝你的回答非常有幫助,當然責任這邊我該賴不會賴,因為事前房客身份上的問題挺多甚至簽約日一拖再拖,為了事後考量才決定取消簽約,在房客挑房東的同時我們房東也在挑房客,簡單老實這是我們互相信任的基礎,事前問題多怕事後會有更多問題!租的放心住的放心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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