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iyu241775 wrote:請問做為房東跟房客...(恕刪) 以民法153條第一項 , 口頭契約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成立了,排外項目是需要交付類型的, 不動產需要過戶手續才算,如果是房東同意將房子租給房客, 雖然沒有契約和定金, 事後反悔, 也是需要賠償損失的.例如賠償房客需要另找住宿的花費,但是真的要上法院也是需要舉証的, 錄音或是通聯簡訊.樓主最好不要抱持著不易舉証為由, 搞得自己名聲臭了, 會更麻煩.
Probe00 wrote:以民法153條...(恕刪) 首先要感謝你的回答非常有幫助,當然責任這邊我該賴不會賴,因為事前房客身份上的問題挺多甚至簽約日一拖再拖,為了事後考量才決定取消簽約,在房客挑房東的同時我們房東也在挑房客,簡單老實這是我們互相信任的基礎,事前問題多怕事後會有更多問題!租的放心住的放心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