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 車禍案件
我是順向行駛..
計程車從旁要切入
技術不好 他的副駕駛前方 與我的貨車 駕駛後方鐵架掃到
當時未發現 停下一個紅燈發現有人在拍照
於是下車問他是要幹嘛..
他說要告你肇事逃逸 不相信試試看
當下覺得 一定是只掃到了
然後車停旁邊 走路過去掃到的地方
承認那時候 可能情緒上來
過去有稍微大聲了一下說
那就不會過 啊你硬要切 硬要切
技術是有沒有那麼差啦
然後就開始陪同事講電話
當中可能有用髒話 抱怨了一下
結果計程車 他車禍這部分 我是無責任
也無任何賠賞
他就反過來說 要告我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
說乘客可以作證
那我哪知道 你跟乘客是不是一起的
想問 01的大大們
妨害名譽 跟 公然侮辱的罪 是差在哪
會很嚴重嗎
我查了一下網路 說大部分都是賠錢而已
我也不確定 當下用藍芽跟同事在髒話抱怨
是否有被他的行車記錄器拍到 當然物證
第一次碰到這種 被告的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警局叫我明天去做筆錄..
要實話實說? 還是要說對自己有利的
PS我怕我說跟同事髒話抱怨的對話
會成為他告我的 物證+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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