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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最新更新! 第一次開庭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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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版友好:
今年1月底左右,小弟在討論區因為言論問題,被該樓主提告
討論區連結如下,也附上重點對話,讓大家可以參考: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00&t=5377461&p=1

我個人秉持的處世原則是

1.遇事尋求正確的溝通管道
2.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3.網路上的問題,就在網路上解決

無奈有人也許有情緒控管問題,或是踩到他地雷!?
非得要走法律途徑,動用到其他社會資源!!
每個人都有提告的權利,我予以尊重
某種程度上我也肯定對方捍衛名譽的態度

4月我跑了警局做筆錄(警察也覺得無奈) 上週也跑了法院(還遇到馬英九在隔壁出庭)
期待與原告能夠當面辯論,無奈對方根本不出庭
感覺只是想讓我難堪+浪費我時間而已
最終若是不起訴 心裡難免還是有所不平

由於已經被他加入黑名單,所以無法在該樓繼續回應
選擇開這棟樓,也是不想在與他互動的前提之下
說我是來取暖也好,爭一口氣也好
案件有任何進度我都會更新
希望其他網友能給一些看法意見!

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0504=== AM10:45 更新===============================


感謝大家的指教!我也承認自己也是EQ遜咖!
為了爭一點小小的言論正義而被告
我認為任何開版的樓主,應該要有某些程度的雅量接受不同的聲音

大家不妨去思考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網路言論的不當用詞,是否真的對一個人的實際的名譽聲望造成傷害?
是否值得動用警察以及運用司法資源?
還是只是淪為兩造的情緒發洩管道?

當然公務員不敢違反制度,也不該違反制度
警察不受理會被申訴吃案,所以不敢不處理
只是我認為 國有國法 版有版規
網路世界的問題 是否在網路上解決即可?

我會提出這樣的看法
決不是為自己的失言辯解

我不怕事,因為怕事只會縱容惡人
事情遇到了我會坦然去面對
我有錯會勇於承擔 但是若我沒有錯 那請還我公道!

網路言論討論區(不只是01)
如果能列出一些法院的判決先例
針對那些用語確實涉及人身攻擊
提供給大家參考
是否會減少不負責任的濫訟發生以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0504== PM03:55 更新===========================


做任何事情都必須付出代價
興訟也同樣要付出成本才對!

我的個案有結果會跟大家報告
開這樓最重要的目的
其實主要是想表達 網路言論與訴訟的關係
以及分享目前政府相關規範的修法方向
給大家參考

文章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13000320-260102

2017年03月13日 04:10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總統府主導的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正如火如荼展開,討論議題空前之多,但與民眾權益攸關的議題仍有遺珠之憾,如普遍存在的濫訴現象該如何防杜?法界人士認為,可仿效德國,無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如妨害名譽、誹謗案等,可轉成自訴要付費或者除罪化。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只要有人提告,檢警都得受理偵辦,不少愛興訟或藉司法恫嚇民眾者,常到檢方遞狀提告、按鈴申告。不滿網路留言、不滿媒體報導就告人誹謗;學生作業合理引用圖片也告違反著作權法;大樓管委會貼催繳管理費通知告違反個資法,反正不爽就提告。

這些挨告案件少者數人,多者逾百人,很多根本不會被起訴,但檢方受理就得偵查,為了解事實經過,檢察官通常都得傳當事人出庭,莫名其妙挨告的民眾收到傳票,在不清楚狀況下甚至食不下嚥、睡不安穩。

為保障告訴人的告訴權和再議權,檢方還不能逕行簽結結案,縱使最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對方若糾纏到底、聲請再議,又得擔心受怕會不會被發回地檢續查,偵查程序重來一遍。

而造成民眾動輒興訟告人的根本,就在現行的告訴制度,是不必負擔成本的免費設計,無端遭濫訴的當事人苦惱;偵查的檢察官更苦。

依法務部統計資料,2012年全國各地檢署新收偵查案共39萬多件,近年逐年增加,到去年已近46萬件。

全國各地檢署目前有檢察官1176人,數據顯示平均每位檢察官去年一年新收390件偵查案,若扣除辦案件數較少的主任檢察官、專責蒞庭公訴和辦理執行案件的檢察官,第一線負責的偵查檢察官,每月辦案件數加上舊有未結,至少百件以上。

法界認為,國內濫訴普遍,已到非改不可地步,解決濫訴,不單改善檢察官工作超量問題,更是讓廣大民眾有免於無端挨告和避免恐懼的自由。

見諸德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明確訴訟成本觀念,許多無關公共利益的微罪案件,不是由檢察官偵辦,規定須走法院自訴程序;自訴後若被告獲判無罪,法官可裁定命自訴人負擔一定的訴訟費,有效減少濫訴情形,值得我國仿效學習。

(中國時報)

=========5004====PM06:47更新==============

感謝您專業的回答
感覺上您是法界的朋友
有非常明確的見解耶!

對於網友的意見我都接受
基本上目前會有兩派的看法我也不意外
太偏激的言論 我頂多選擇黑名單(這是我的權利)
避免爭端越演越烈

濫訟現象
的確是目前政府正在進行司法改革其中的重點工作
也是我蓋這層樓發起討論的主要目的

我也樂見政府可以朝向 "建立訴訟有償制"的方向去改革
減少社會成本資源的浪費

假如情節較輕的網路提告案件 最後不起訴 並且法院認定為濫訴之後
原告必須強制支付一定的金額 (也許500~800元補貼給警政單位)
或是警察受理之後 第一步先找雙方在派出所當面協調
協調筆錄結果直接送法院審理並紀錄留存
不一定要到法院開庭

是否可以改善目前司法案件堆積的現象?
歡迎討論!


=========0505====AM10:55更新==============

幾個要點:

1.當初若可以收回原本的批評字眼,也要看對方是不是一個可以溝通的人
2.告後不理真的不可取,捍衛名譽不是這樣做的,也別把沒收到傳票的責任丟給家人
3.我指的"EQ遜咖"是評論原告的情緒控管差,對於其他網友不符期待的發言過於激動
4.被批評遜咖,就要證明自己不是遜咖,為何要網友承認自己不是君子?
5.原本只是認知差距的事,溝通可以處理,先選擇提告決裂,是要怎麼溝通?
6.網路爭論,戰場就是網路,要拉到現實世界就要做好充分準備

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0507=== AM09:43更新==============
幾件事情報告:

1.加黑名單是我的權利,目的是避免無謂的口水戰,而且我有權選擇討論對象
我不會因為意見不同就加黑名單,真的無法接受的話,我建議自行開樓發表高見

2.感謝很多朋友的打氣以及鼓勵, 單親父親不能不堅強的,至少我的心臟不是玻璃做的!

3.目前正在找新工作,最近有一個很好的工作機會, 離家近待遇又不錯,方便我照顧小孩,但是今天
雇主傳訊息問我有沒有前科,我該怎麼回答? 由於目前刑案案件正在審理中, 真的讓我很困擾!!!

4.如果讓我錯過這個工作機會, 我該不該恨原告一輩子!?

5.原告寫我"打人",這明顯不是事實, 是不是可以告毀謗?

6.當然渴望不起訴啊! 誰想被起訴?

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0508=== AM00:59更新===============================

寫在前面, 我他媽的就是要爭一口氣!!

我的確沒有失言 我也承認自己是EQ遜咖
但我覺得原告 出來開OS更新討論版
對於不符期待的回應 不該出現那麼多情緒化的文字
是一個情緒控管有待加強的樓主
剛好前面有人罵他遜咖
我只是順勢而為加以引用
我的重點從頭到尾是EQ

寫下 "以EQ來看, 的確是一個情緒管理的遜咖"
被解讀成 "不但是電腦遜咖,而且還情緒控管不佳"

我的敘述屬於自己的感受
至於原告有沒有雅量 我認為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根本不需要動用到 警察與司法資源

原告要求我改掉, 但是我堅持不改的原因有2個

1.我沒有錯,我沒有妨害名譽
2.因為我是君子 (因為看到別人改掉遜咖還不夠,還要承認自己不是君子? 我做不到!!)

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0508====AM09:30更新=====================================


1.有沒有涉及違法(包含網路與真實身分行為的界定),由法院認定
2.至於怎樣處理才是完美與公平, 由網友公評
3.我目前失業中,也因為被告這件事情造成謀職的困難
根本沒有工作又如何安心工作?
4.現在兩邊甚至都出現擁護者在搧風點火助燃,火勢只怕會擴大
5.開版取暖,沒水準在那邊潑冷水的居多(還有挑釁的),我不明講大家都看得出來

被吉的是我 被酸的也是我
跑警局做筆錄 壓手印的又是我
跑法院接受審判的 還是我
找工作受阻的 怎麼也偏偏是我?

原告不出庭 可以把理由推給家人 把犯罪起訴的義務交給檢察官
小孩沒飯吃 我可以放生他們去想辦法嗎?
我有殺人放火 酒駕性侵 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嗎?
在網上表達自己真實的感受 就必須要接受這樣的網路凌遲嗎?

有沒有雅量是一回事 但是氣急敗壞去提告 也是事實
被性侵的 要跟對方道歉:我太美 穿太辣 對不起引誘你犯罪?
要我道歉? 道理何在?
我他媽的只是卑微地 為自己的尊嚴爭一口氣 不是嗎! 不行嗎?

====置身事外 誰都心平氣和!=========
====身處其中 誰能從容淡定?=========

================0509====AM10:59更新=====================================

一個路人甲上班經過看到一個乞丐,覺得可憐就賞他10元,乞丐很感激說謝謝!一個禮拜後又經過,一樣賞他10元,幾次之後,乞丐就不說謝謝了,當成習以為常。突然有一次路人甲又經過,但卻只給5元。乞丐就問說為什麼變少了?路人甲就說,最近交個女朋友,花費不少。乞丐就一巴掌打過去,說著:你把我的錢拿去養女人了!把我的錢還來!

台灣太多欺善怕惡之徒了
忍讓也可以說是一種施捨 不該忍讓卻忍讓 等於是讓 負能量坐大
2018-05-03 20:59 發佈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月...(恕刪)


關注一下


不過我覺得


遜咖 EQ的確蠻酸的說

不是每個人 都能接受這樣的話語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不是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我不是很懂~你是怎麼“被捕”的?
(我覺得你那個陳述沒有問題啦~出庭堅持說自己是“對事不對人”就好了!~)
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在中華民國,任何人都可以因任何事告人!

前提是只要他看你不順眼,所以樓主不必覺得不平!

浪費司法資源是一回事,能不能解氣又是一回事!

這種事,我也碰過!告我的,是網路上半專業的"告人"能手!

先發一帖"釣魚文",在受眾人"痛剿"之後,開始逐一提告!....

也怪自己回帖時剛睡醒,沒注意"措辭",被抓到"小把柄"!

還好,事後的準備工作算是"充足",一起被告的人串聯互通訊息,

在跟檢察官答辯時,充分強調他"告人"用心與目的,

再加上開偵查庭時他也是從不到庭(這是原告的權益,但被告不可不到),

所以,檢察官當然就採信我們的說詞,全部不起訴處份!

也還好,小弟閒閒沒事,收到"不起訴處份書"的第二天,

就直接到地檢署遞狀告他"誣告",當然,我知道一定告不成!

因為"誣告罪"要成立的要件很嚴苛,能起訴的可能性很小!.....

但我的目地也是要他跑法院,結果開偵查庭時他還是不敢來!

可是,這時已經"主客易位"了,在我強烈的抗議與要求下,

檢察官果然發布"通緝令"了!大紅的"通緝令"副本還發給我存查!真的是好爽!

更爽的是,第三次開庭時我看到他在地檢署外面,應該是要來開庭的,

我知道法律規定:通緝犯是人人都可以逮捕的!但是我也不會犯傻自己去抓他,

馬上跑去法警室,跟值班法警說有通緝犯在外面,並且附上他的通緝令副本,

兩個法警馬上跟著我去外面逮人,我永遠忘不了當他看到我帶兩個法警來逮他時,

他滿臉驚恐的表情!........這才是真正的解氣啊!.........

當然,"誣告罪"最後還是不起訴的,但是我也解氣了!相信他也不敢再惹我了!.....
感謝你的意見!

EQ遜咖是指情緒控管能力不佳

他不提告還好
一旦提告不就落實自己真的有情緒控管問題?

總之我覺得無奈
沒有太多討論互動就要跑警局法院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
關注一下不過我覺得...(恕刪)
警察傳我我就去啊~
一人做事一人當

Paddy Y. wrote:
《通保法》第11條...(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
今年1月底左右,小弟在討論區因為言論問題,被該樓主張先生提告
討論區連結如下,也附上重點對話,讓大家可以參考: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00&t=5377461&p=1

我個人秉持的處世原則是

1.遇事尋求正確的溝通管道
2.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3.網路上的問題,就在網路上解決

無奈有人也許有情緒控管問題,或是踩到他地雷!?
非得要走法律途徑,動用到其他社會資源!!
每個人都有提告的權利,我予以尊重
某種程度上我也肯定對方捍衛名譽的態度

4月我跑了警局做筆錄(警察也覺得無奈) 上週也跑了法院(還遇到馬英九在隔壁出庭)
期待與他能夠當面辯論,無奈對方根本不出庭
感覺只是想讓我難堪+浪費我時間而已
最終若是不起訴 心裡難免還是有所不平

由於已經被他加入黑名單,所以無法在該樓繼續回應
選擇開這棟樓,也是不想在與他互動的前提之下
說我是來取暖也好,爭一口氣也好
案件有任何進度我都會更新
希望其他網友能給一些看法意見



感覺上整串討論,已經不是很完整,有被01刪文過。


出來開版就要有接受批評的雅量

嗯...應該是批評事物,而不是人。

那句話...看起來是多餘的。


根據以往的新聞,
感覺上.....他告得贏。
感謝你的分享!
畢竟最近剛失業
又被這樣的訴訟纏身,心情難免低落
也許需要精神賠償

tsaichan wrote:
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恕刪)
一開始說他是遜咖的另有其人
我是針對EQ作補充說明

你真的認為他告得贏?
那我不就要罰錢坐牢了?

阿公鐵蛋 wrote:
感覺上整串討論,已...(恕刪)
tsaichan wrote:
訴訟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在中華民國,任何人都可以因任何事告人!

前提是只要他看你不順眼,所以樓主不必覺得不平!

浪費司法資源是一回事,能不能解氣又是一回事!

這種事,我也碰過!告我的,是網路上半專業的"告人"能手!

先發一帖"釣魚文",在受眾人"痛剿"之後,開始逐一提告!....

也怪自己回帖時剛睡醒,沒注意"措辭",被抓到"小把柄"!

還好,事後的準備工作算是"充足",一起被告的人串聯互通訊息,

在跟檢察官答辯時,充分強調他"告人"用心與目的,

再加上開偵查庭時他也是從不到庭(這是原告的權益,但被告不可不到),

所以,檢察官當然就採信我們的說詞,全部不起訴處份!

也還好,小弟閒閒沒事,收到"不起訴處份書"的第二天,

就直接到地檢署遞狀告他"誣告",當然,我知道一定告不成!

因為"誣告罪"要成立的要件很嚴苛,能起訴的可能性很小!.....

但我的目地也是要他跑法院,結果開偵查庭時他還是不敢來!

可是,這時已經"主客易位"了,在我強烈的抗議與要求下,

檢察官果然發布"通緝令"了!大紅的"通緝令"副本還發給我存查!真的是好爽!

更爽的是,第三次開庭時我看到他在地檢署外面,應該是要來開庭的,

我知道法律規定:通緝犯是人人都可以逮捕的!但是我也不會犯傻自己去抓他,

馬上跑去法警室,跟值班法警說有通緝犯在外面,並且附上他的通緝令副本,

兩個法警馬上跟著我去外面逮人,我永遠忘不了當他看到我帶兩個法警來逮他時,

他滿臉驚恐的表情!........這才是真正的解氣啊!.........

當然,"誣告罪"最後還是不起訴的,但是我也解氣了!相信他也不敢再惹我了!.....



想詳細知道如何 強烈的抗議與要求

是要堅持被對方害得浪費時間與金錢

還是對於 對方浪費司法資源的強烈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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