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內搜尋 應該找的到舊文 曾經討論過依照國內許多公司的禁止條款的寫法............離職就等著換行或是餓死吧哪天真要鬧大條,提訴訟的話 公司敗訴的機率頗高幾乎是 你隨便定 我隨手簽....根本不當他是一回事
基本上 ,競業條款有一定的規定 .別擔心 ,台灣的公司不會這麼凱 .別理它 .很少人會重要到讓台灣的公司動用這種條款 .換工作之後 ,別用到前公司比較機密的東西 ,起碼不要用到這麼明顯 ,被抓到那就是盜用機密 .那就不是競業不競業的問題了只要離職之後 ,前公司沒養你 .那競業條款就是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