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牛票觸犯法律的金額度?

想請問各位一下: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 因此,販售黃牛票的人,可能受到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
這條法律有明確規定黃牛票的界定金額程度嗎?也就是說有明確規定黃牛票大於原價票的多少程度才算黃牛票呢?
假設原價買5000的票在網路賣6000這樣會被罰嗎? 如果原價13000網路賣50000一定會被罰吧!
2018-01-26 23:41 發佈




自推~

有人瞭解的嗎?

黃牛票蠻多的~
法律用行為而不是金額定義了黃牛。非自用的票,多一元賣出你就是黃牛,抓到就開罰。

請樓主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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