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的房子賣人後,沒多久我就莫名其妙收到了確定通行權存在的法院通知書成為被告,因為他們房子前面的道路是我們家族大家共有的私人地(既成道路),我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大家,我知道法律有通行權這種東西,但為什麼原告在狀紙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又不是我提告為什麼我要負擔,請問我要如何自保
關於"原告在狀紙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是對方在嚇唬樓主吧?
照理應該先向縣市政府申請"既定道路"之認定.
若縣市政府駁回,或拒絕認定,當事人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
進行判定.
沒道理對方不先走上述對其有利的程序,反而直接拉樓主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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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通道不只一條(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不然從前鄰居(公眾)
可使用,現在新屋主當然也有權使用.
但樓主在還沒被認定即成道路之前,也有權與對方協商: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另外或能爭取的是拖時間,想辦法讓那塊地另有訴訟案件在審理,法院會因此
"緩議"本案.
只要還沒被認定是即成道路,地主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
人之干涉).
在那塊地搭個圍籬種種菜,縮減道路面積,給對方一點壓力,看能否因此協商出
彼此都能接受結果.
1.地下利用權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原則上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地下部分,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
(換言之對方只有通行權,不論要怎麼動工設置管線,都得補償樓主.)
另外,那塊地每天有數百輛車通行,是只有這處可通行,還是純粹只因為方便.
若其他車輛另有其他路可走,只有對方是以此為唯一通道,這差別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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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提起訴訟之當事人,應先納訴訟費用.
一般情況,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院方判定雙方依比例支付.
但有特例
1.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訴法第80條)。
2.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訴法第80-1條)。
對方只是在虛張聲勢.
hsu3173 wrote:
其他車輛有其他的路...(恕刪)
並非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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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成道路:(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若只有對方1戶需利用那塊地作為唯一出入通道,顯然有違"不特定公眾"這一要件.
法律雖然保障對方有通行權,但樓主家族長期以來並沒阻撓鄰居通行.
這種情況,各縣市政府甚至法院,未必會沒事找事將那塊地認定為既成道路.
至少,所謂訴訟費用由樓主負擔,這點不太可能成立.
2.不清楚從前樓主鄰居的排水及水電管線是怎麼接.
除非舊管線就是經過那塊地.
如果那塊地不是唯一可施工地段,只因對方施工方便,則這種訴訟對方並不佔理.
3.對方提告要求認定為既成道路(實際是想逼迫樓主同意其施工).
如上述,法院不一定受理此案.
其次,政府單位要在既成道路施工鋪管線都得補償地主,更何況對方私人改建.
補償價碼談不攏,光憑這點就能讓雙方扯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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