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求救~確定通行權存在,家族共有地(既成道路)被提告

鄰居的房子賣人後,沒多久我就莫名其妙收到了確定通行權存在的法院通知書成為被告,因為他們房子前面的道路是我們家族大家共有的私人地(既成道路),我有一些疑問想請問大家,我知道法律有通行權這種東西,但為什麼原告在狀紙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又不是我提告為什麼我要負擔,請問我要如何自保
2018-01-18 19:51 發佈

hsu3173 wrote:
鄰居的房子賣人後,...(恕刪)


自保...?

找律師

別找免費的,會把自己搞死
嗯?
純個人胡言亂語...


關於"原告在狀紙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是對方在嚇唬樓主吧?

照理應該先向縣市政府申請"既定道路"之認定.

若縣市政府駁回,或拒絕認定,當事人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
進行判定.

沒道理對方不先走上述對其有利的程序,反而直接拉樓主對簿公堂?



---------
除非通道不只一條(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不然從前鄰居(公眾)
可使用,現在新屋主當然也有權使用.

但樓主在還沒被認定即成道路之前,也有權與對方協商:
(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另外或能爭取的是拖時間,想辦法讓那塊地另有訴訟案件在審理,法院會因此
"緩議"本案.

只要還沒被認定是即成道路,地主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
人之干涉).

在那塊地搭個圍籬種種菜,縮減道路面積,給對方一點壓力,看能否因此協商出
彼此都能接受結果.

hsu3173 wrote:
鄰居的房子賣人後,沒多久我就莫名其妙收到了確定通行權存在的法院通知書成為被告...(恕刪)


先回答
在鄰居把房子賣別人後
你或你們家族的人
是否有封路的行為...??



rsteapwos wrote:
先回答在鄰居把房子...(恕刪)


並沒有這條路是巷子旁邊就是公園,每天都有幾百輛車子要通過,所以已經是既成道路所以我們不可能去做任何封路動作,只是聽說新屋主買來房子後要改建,因為他房子前方的地,都是我們家族共有地,他要改建要挖排水,接水接電都要經過我們的家的地,要我們蓋章同意才能申請執照,但是他剛買房子後就對我們左鄰右舍很不友善,鄰居大家都不想理他,最後結果就變成這樣了

hsu3173 wrote:
他要改建要挖排水,接水接電都要經過我們的家的地,要我們蓋章同意才能申請執照,但是他剛買房子後就對我們左鄰右舍很不友善,鄰居大家都不想理他,最後結果就變成這樣了...(恕刪)


那就把 蓋章的價格吊高高
讓他知到 什麼叫 左鄰右舍

rsteapwos wrote:
那就把 蓋章的價格...(恕刪)

問題是他已經提告我們,而且狀紙還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我只是覺得他認為法律上他有通行權,他根本不理我們(根本沒問過我),反正我們不蓋章他就直接提告了,我只是好奇這種情況我該如何自保,好像他要使用我們家的土地是理所當然,聽長輩說當初他來說時態度很差,不是通常有求於人時都要好聲好語嗎?結果當然就是沒人理他,他就提告了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的利用:

1.地下利用權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原則上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地下部分,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

(換言之對方只有通行權,不論要怎麼動工設置管線,都得補償樓主.)


另外,那塊地每天有數百輛車通行,是只有這處可通行,還是純粹只因為方便.

若其他車輛另有其他路可走,只有對方是以此為唯一通道,這差別可大了.



--------
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提起訴訟之當事人,應先納訴訟費用.

一般情況,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由院方判定雙方依比例支付.

但有特例
1.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訴法第80條)。

2.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訴法第80-1條)。


對方只是在虛張聲勢.

三腳阿喵 wrote: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恕刪)

其他車輛有其他的路可走,這條巷子並不是死巷,而是有好幾條出入口,但是對方房子大門一出來的馬路就是我們的地,所以他出入一定要經過我們家的地,但他現在並沒有住在這裡,應該是投資客準備改建再轉賣
hsu3173 wrote:
其他車輛有其他的路...(恕刪)

並非專業人士...


-------
1.既成道路:(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若只有對方1戶需利用那塊地作為唯一出入通道,顯然有違"不特定公眾"這一要件.

法律雖然保障對方有通行權,但樓主家族長期以來並沒阻撓鄰居通行.

這種情況,各縣市政府甚至法院,未必會沒事找事將那塊地認定為既成道路.

至少,所謂訴訟費用由樓主負擔,這點不太可能成立.



2.不清楚從前樓主鄰居的排水及水電管線是怎麼接.

除非舊管線就是經過那塊地.

如果那塊地不是唯一可施工地段,只因對方施工方便,則這種訴訟對方並不佔理.



3.對方提告要求認定為既成道路(實際是想逼迫樓主同意其施工).

如上述,法院不一定受理此案.

其次,政府單位要在既成道路施工鋪管線都得補償地主,更何況對方私人改建.

補償價碼談不攏,光憑這點就能讓雙方扯很久.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