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發生了小擦撞,但當下並沒有馬上覺得是我的問題(是有聽到好像有聲音!?)所以停在路邊一會,但發現小黃跟機車都下車講了,想說應該是他們擦撞不甘我的事情,所以就離開了。
回家後發現我的汽車有刮傷,想說機車是年輕人我也想說應該沒錢可以賠,所以就算了。
結果警察通知要去做筆錄,去了後得知自己有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完全無法接受。
接下來就是和解跟賠償部分,機車是在我跟小黃中間,我們三台車都小輕微小刮傷。
機車車主只有腳扭傷,機車外觀幾乎沒異狀,就是小刮傷。且警方那邊跟我們說其實當下沒什麼大礙,機車車主也沒搭救護車。
機車車主竟然跟我們索取$10000的維修費。
醫藥費另外計算(但跟我們說她其實沒有像上面說的那麼輕微,其實很嚴重什麼的)
我們是很願意理賠,小黃開了價錢我們也立刻接受要和解。
不是不願意而是價錢太離譜,機車車主說有維修收據,但機車車主的另一個代表回應說我們沒給錢無法修理
所以想請問若對方賠償金額有收據,但價錢離譜。
我們能主張什麼樣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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