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問各位覺得被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全都依照扶養人的薪資計算合理嗎?覺得既然被扶養人已經無收入,為何不能只繳納基本保費?扶養人本身已承擔扶養的經濟壓力,也都誠實繳稅繳納健保費,卻無法在健保費上得到合理的對待,不知各位是否認同政府應修法將被扶養人之健保費調整至固定基本費率,而不是要大家自力救濟幫家人找工會投保呢?我們的立法委員是否也該為稅法的合理公平性再多做努力與貢獻呢?不知各位的想法如何?請不吝指教,謝謝!
creamlemon wrote:
為什麼用家戶總所得計是合理的?
有錢人欠健保什麼 ?
還是同一個角度 健保是可以抵稅的
你讓有錢人以家戶總所得以高額繳健保"費" ;
幾乎等效的有錢人再以同額健保費抵免所得稅
那和撥稅捐去健保有何異同? (最後只是受薪及無法列舉扣除的人跑不掉 並非有錢人受害)
其實根本的問題使用者付費, 節流和避免浪費, 和社會福利的施作並不會比現在更好
就社會福利角度來說,收入高的繳多點稅是一種正常的操作手法(課不課得到稅是另一個問題

但是,本人想提出的問題是,為何被扶養人繳的健保費是以投保人的收入來計算,這是需要檢討的!
本人也不認為"扶養人口可抵稅"是這種做法的合理理由,我在這邊舉個例子如下:
假設一家三口,只有一人賺錢撫養兩人,此人年收入200萬元
以目前撫養一個人可以有127,500元的免稅額(非70歲以上),假設以20%稅率來計算,大約可抵51000元
以目前健保費級距表,扶養人口之健保費為每月每人3253元,比基本負擔737元每月每人多了2516元,全年多了2516x12=30192元
以這個例子,原本那51000元是政府給予負擔扶養之國民的補貼,但是又在健保部分"要回去"30192元!
這是不合理的!
更何況台灣正面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問題,政府對於僅存"合法繳納綜所稅"的國民如此不合理待遇,實有徹底檢討之必要!
<補充資料>
二、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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