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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扶養親屬的健保費為何不能只繳基本金額?台灣的立法委員曾關心過健保收費的合理性嗎?

各位好,想請問各位覺得被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全都依照扶養人的薪資計算合理嗎?覺得既然被扶養人已經無收入,為何不能只繳納基本保費?扶養人本身已承擔扶養的經濟壓力,也都誠實繳稅繳納健保費,卻無法在健保費上得到合理的對待,不知各位是否認同政府應修法將被扶養人之健保費調整至固定基本費率,而不是要大家自力救濟幫家人找工會投保呢?我們的立法委員是否也該為稅法的合理公平性再多做努力與貢獻呢?不知各位的想法如何?請不吝指教,謝謝!
2017-12-16 9:44 發佈

風射手 wrote:
想請問各位覺得被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全都依照扶養人的薪資計算合理嗎?


就不要寄在你的名下

不就好了嗎?



為了抵稅的話

就吞下去囉

有阿
以前要推家戶總所得計費
但影響到權貴權益

不就立院檔的對嗎?
那主要就薪資收入

有多少能少繳甚至反過來領補助住棒棒開棒棒的

那願意改的嗎?

鐵牛CEO wrote:
就不要寄在你的名下...(恕刪)


政府在面對當今台灣人口老化與少子化趨勢下,應當想的是如何讓中堅納稅人有合理的負擔,甚或是更多優惠措施,才能平衡其所造成之社會衝擊,希望政府在忙著處理轉型正義,多元成家等意識型態問題之餘,能多用心在跟老百姓更有關係的政策上!

kantinger wrote:
有阿以前要推家戶總...(恕刪)


全家就我一人有收入,其實沒什影響,個人認為對於沒收入的被扶養人口,健保費不是收最低基本金額就是不合理之處!

風射手 wrote:
各位好,想請問各位...(恕刪)


你的說法有道理, 但是沒意義.
這兩者是同時存在的, 吊詭的說.

從另一點看, 當別人股利或利息被扣補充保費時, 當你沒被扣你也未必抗議.

回到本質, 當初立法時, 健保不是保險,不是社會福利, 甚至不是稅.

所得稅的撫養不必然是健保的撫養人口.

現階段, 健保是費, 既然是費, 它想怎麼收就怎麼收.

退一萬步說, 即便健保改成被撫養人口以基準計費 ; 對你我受薪階層未必有利.

風射手 wrote:
全家就我一人有收入...(恕刪)


要合理必須用家戶總所得計

但權貴的家戶總所得通常較多的多多

如果不用個人的單位計



權貴會不會被查健保費?
kantinger wrote:
要合理必須用家戶總...(恕刪)


為什麼用家戶總所得計是合理的?
有錢人欠健保什麼 ?

還是同一個角度 健保是可以抵稅的
你讓有錢人以家戶總所得以高額繳健保"費" ;
幾乎等效的有錢人再以同額健保費抵免所得稅
那和撥稅捐去健保有何異同? (最後只是受薪及無法列舉扣除的人跑不掉 並非有錢人受害)

其實根本的問題使用者付費, 節流和避免浪費, 和社會福利的施作並不會比現在更好

creamlemon wrote:
為什麼用家戶總所得計是合理的?
有錢人欠健保什麼 ?

還是同一個角度 健保是可以抵稅的
你讓有錢人以家戶總所得以高額繳健保"費" ;
幾乎等效的有錢人再以同額健保費抵免所得稅
那和撥稅捐去健保有何異同? (最後只是受薪及無法列舉扣除的人跑不掉 並非有錢人受害)

其實根本的問題使用者付費, 節流和避免浪費, 和社會福利的施作並不會比現在更好


就社會福利角度來說,收入高的繳多點稅是一種正常的操作手法(課不課得到稅是另一個問題)
但是,本人想提出的問題是,為何被扶養人繳的健保費是以投保人的收入來計算,這是需要檢討的!
本人也不認為"扶養人口可抵稅"是這種做法的合理理由,我在這邊舉個例子如下:
假設一家三口,只有一人賺錢撫養兩人,此人年收入200萬元
以目前撫養一個人可以有127,500元的免稅額(非70歲以上),假設以20%稅率來計算,大約可抵51000元
以目前健保費級距表,扶養人口之健保費為每月每人3253元,比基本負擔737元每月每人多了2516元,全年多了2516x12=30192元

以這個例子,原本那51000元是政府給予負擔扶養之國民的補貼,但是又在健保部分"要回去"30192元!
這是不合理的!

更何況台灣正面臨人口老化與少子化問題,政府對於僅存"合法繳納綜所稅"的國民如此不合理待遇,實有徹底檢討之必要!



<補充資料>
二、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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