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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已解決 謝謝回應我的人
2017-12-08 20: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先向法院辦理遺產清算程序
不然後面一個一個跑出來討債也是蠻有趣的
而且繼承不是只有繼承財產
是連債務一起繼承
看財產幾個人分
債務就幾個人分
首先想請樓主節哀,
再則,關於您的問題我想分三個方面來說明:

一.令先尊之保險理賠金是否為遺產?

倘若令先尊之保單有指定受益人(或寫上:法定繼承人也算),依據保險法第112條是不計入遺產。 既然不計入遺產,自然沒有償債、遺產稅的問題。

若令先尊之保單無指定受益人,依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則此筆保險金是遺產。

二.至於令先尊之銀行欠債,雖然民法規定債權人(=銀行)對債務有15年追溯期,但對於銀行的欠款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可透過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就可維持債權期效的延續,因此債務之追訴年訴是可以無限延長的,至於連帶保證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利息和違約金也可分開追討,仍可能要償還利息或違約金。

這部份,您需要查一下令堂是否為連帶保證人,若是的話,即使拋棄繼承,連帶保證人仍需償還銀行利息或違約金。


三.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
若辦理,則拋棄繼承令先尊所有遺產(前述保險金?),及所有債務(是否有未知債務?)。也就是,不需清償銀行欠款但放棄遺產繼承權。


若需辦理拋棄繼承,記得令堂,樓主本身及子女+兄弟姊妹及其子女,令先尊之在世父母,令先尊之在世兄弟姐妹皆需辦理拋棄繼承。 準備好文件,自己到法院辦就可以了,不需代書或律師。有問題可密我。

另,若辦理拋棄繼承卻使該筆屬於遺產的保險理賠金則會有侵佔罪的問題。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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