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訴訟過程中被告一定要和解?如果犯了傷害刑事已判刑,對方不放過我又告民法賠償該怎麼做?
tony8216 wrote:
為什麼訴訟過程中被...(恕刪)
為什麼訴訟過程中被告一定要和解?
刑事案件若屬告訴乃論之罪 (如車禍之過失傷害 通姦等)
通常檢察官或法官會曉諭和解
即以民事賠償解決紛爭
檢察官或法官會以民事已達成和解為由 (即嫌疑人或被告同意賠償 相對條件為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
以被害人撤回告訴而不起訴或不受理判決結案
讓嫌疑人或被告僅負擔民事責任而免於刑責
若不和解
檢察官或法官認為嫌疑人或被告確實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予以起訴或有罪判決
但即使起訴或有罪判決後
被害人仍得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或者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否構成賠償責任又常以刑事訴訟結果逕為事實認定
通常形事既認定有罪, 民事一定認定有故意或過失
則被告不但要負刑責外, 又要民事賠償, 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刑事已判刑 又被告民事
仍可於準備程序前由法院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或於訴訟上和解
只要雙方對賠償條件達成協議
即可免除訴訟過程中之冗長舉證 , 鑑定, 辯論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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