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幫幫忙:住家面臨通路的問題,又無法自縣政府申請已核發之問題建照影本,該如何還原事情的真相,悍衛權益呢?


由於目前住家的通路,被他人告知,是屬於他人的土地,並遭到惡意的阻撓後,
前往縣政府去申請15年前所核發之建照,但是縣政府的人員告知,該建照應屬於違法核發,
所以在縣政府的建照已不翼而飛了,無法申請影本......

所以,目前根本無法得知住家的合法通路是在哪,也無法得知是否屬於合法建築,
請各位幫幫忙,告知該如何悍衛自己的權益,謝謝!
2008-02-22 12:03 發佈
這....沒有『建照』,應該也有『使照』吧...
另外,道路不知道的話,試著申請『地籍圖』來看看,
再從地籍圖中的地號去查詢,哪些是『道路用地』(應該可以從土地分區中得知)
希望有幫忙到你
如果你知道你現在這家的,地段/地號
那你可以先到這裡來查詢 http://lsbgis.nlsc.gov.tw/
選擇"數值圖資查詢"..再選擇及輸入縣市/鄉鎮/地段/地號
再點選圖上位置..即可顯示"地目"
To.. katsumi....
您好,我們目前手邊有使照,但是使照中並無住家的通路圖,
且目前所使用之通路,也非既成道路,是私有道路,
所以無法從地籍圖上取得相關資訊,
只能從建照中去查詢當時所規劃之道路在哪.....

地籍圖上不是都有地目嗎?
地目如果是 "建" 就是建地,如果是"道" 那就是道路啊!!
看看地籍圖上你家地號附近的地目,應該有"道"吧
To:sotac
您好,我有參照您提供的方式去找圖了,
住家附近的地目都沒有『道』,
怎麼辦?
若是該通路已經行之有年的話,
你可以去申請成為既成道路,
這個在於法律有據的。

可以參考
http://epaper.hilearning.hinet.net/images/tpec/124/06.htm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995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他人有通行權者。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其 他 :

住家對外唯一聯絡道路之土地,地主要求通行費,可否?是否有公用地役權?

公用地役權係以該私有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為前提,如果該唯一聯絡道路係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無公用地役權可言,此時應適用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Nikon D800+罐頭s; Apples
To:alanlay
目前所通行之道路應算是『私設道路』,
是供對方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法定空地,寬約4米),
且因目前無法取得建照內容,
根本不知道當時的狀況,
而之前,曾去調解過,
表示,若真是對方的土地,
我們願意支付過路費,
但是對方表示不願意,
對方表態,只願讓『人』可以進出,
『車』不得進出
所以,對方都把車輛堵在住家門口,
僅留『人』可側身出入的距離,
就連『腳踏車』也不得其門而入,
實在是住得很悶了
才會痛定思痛,
非把建照給找出來不可.....
那要看那條『私設道路』之前是不是人車都可以通行,然後時間是多久 ...
之前我們家也是因為要讓別人方便,所以就沒有限制人車通行,
結果那條自己的路就變成了公有道路了。

所以其實如果為了一勞永逸的方式就是上法院最快了,不過前提是那條路之前是人車都可以通行。
我們家那條路就是這樣子被判了
Nikon D800+罐頭s; Apples
To:好心的alanlay

從過去至今約有十五年之久了,
那條『私設道路』都是人車都可以通行的,
但是最近對方開始不允許我們的車子通行,
只允許人通行,
所以,我們有車庫也不能停車(因為對方把法定空地停滿車,我們的車根本不能過),
只能把車停在外邊,
再走進來.....
而現在,
對方有可能連走都不讓我們走了,
而且,長輩也不希望走上法院這條路,
所以,才會趕緊先找對策.....
想把建照找出來,以還原事情的真相....

ps. 相信您好心會有好報的,祝福您....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