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協議分割繼承後完成登記能提出繼承回復請求要回去嗎?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

家母於三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屋,約七百萬現金及股票,由父,三位姐姐,一位弟弟協議分割繼承,父親繼承現金股票,我繼承土地及房屋(完成繼承登記三年多),與父親同住盡扶養責任,父親最近再娶陸配,想將房屋要回,請問繼承的房屋有機會被要回去嗎?(兄弟姐妹不同意),適用繼承回復請求嗎?該如何自保障自身權益,以上懇請回覆,感謝。
補充:父親有給三位姐現金,弟弟媽媽生前就有幫他買一動房子,是在大家同意的狀態下辦理繼承。
2017-10-11 21:2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遺產協議
除非伯母再現,不然只要符合法定特留分,過去的就回不來了

你該擔心的,是伯父的未來...
《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但回復請求權須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一樣。

法律是這樣寫

但這種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
建議你去申請免費法律諮詢
(有些縣市政府會提供)

讓專業的人給你意見比較好
當然是不行 法律上不行 除非你自己願意過戶給你父親 不過你如果這樣做 便宜到的只有陸配 想也知道是她在吹枕頭風 等過戶完大概就離婚分財產了 然後令尊跟你自己想辦法收爛攤子 最好趕快找想方法讓令尊 回頭是岸 不過 我看令尊已經開了口 大概很難
(現在台灣對大陸妹根本沒啥吸引力 除非台灣人去大陸工作認識的還有可能是真心的 其它請自己用小頭用力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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