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專家:
家母於三年前過世留下一棟房屋,約七百萬現金及股票,由父,三位姐姐,一位弟弟協議分割繼承,父親繼承現金股票,我繼承土地及房屋(完成繼承登記三年多),與父親同住盡扶養責任,父親最近再娶陸配,想將房屋要回,請問繼承的房屋有機會被要回去嗎?(兄弟姐妹不同意),適用繼承回復請求嗎?該如何自保障自身權益,以上懇請回覆,感謝。
補充:父親有給三位姐現金,弟弟媽媽生前就有幫他買一動房子,是在大家同意的狀態下辦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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