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張旅展購買的聯合住宿兌換券完全沒有履約期限,
也沒有使用期限。
當初購買也是因為銷售員一直保證沒使用期限,
只有贈品(早餐或晚餐)是有日期規定的。
如今,搬家後住宿券失而復得,
訂房時,民宿都說已經請不到款,所以不接受本券使用,
去電票券發行單位,它們說已不負責,住宿問題要我聯絡其中一位民宿老闆。
這位負責人老闆則堅持住宿券只能當1999元抵用,其餘付差額。
當然,他們也說票券無法退費。
這麼多年了,物價永遠在漲,房價有的也漲將近兩倍,
但我要的並非包含早午餐或贈品,
只有兌換「平日一間雙人房」,
請大家幫我看看,是否我有解讀錯誤的地方,
先謝謝各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