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男(性向為男)跟B男(性向為女)結婚登記,但是B男(性向為女)跟C女(性向不明)去摩鐵休息,脫衣服蓋棉被研究彼此身體結構之差異及差異處之契合度。那A男可不可以告C女通姦罪或妨礙家庭? 亦或B男可提反駁"B男及C女性向皆為女性應無通姦之可能"。又另一例子,A男(性向為男)跟D男(性向不明)去摩鐵休息,脫衣服蓋棉被研究彼此身體結構之細微差異及如何產生身體上之契合。那B男可不可以告D男通姦罪或妨礙家庭? A男是否能反駁,兩個生理上皆為男生睡同張床並無不妥!
在此兩假設,A男跟B男皆都站在目前法理可信的一端,實難以下裁決是非。
其實有這問題是關心同婚跟通姦無罪兩個議題時所產生之疑惑。我是不覺得同性結婚有啥好處或壞處,結婚不僅要負擔的責任變多(照顧兩個家庭,除非就兩人生活不管其他家族成員),還得遵守綁手綁腳的規則(通姦罪等),重點是沒辦法生出自己血緣的後代(女同有機會),實在是很難讓我理解台灣社會花費大量資源在爭同婚與否有啥意義??難道挺同婚就是潮?還是挺同婚就是違背神的旨意。我的觀點:要結就去結唄..結了不一定過得好,不結也可以過得很開心,何必堅持要名分。
wukon wrote:
假設A男(性向為男)跟B男(性向為女)結婚登記,但是B男(性向為女)跟C女(性向不明)去摩鐵休息,脫衣服蓋棉被研究彼此身體結構之差異及差異處之契合度。那A男可不可以告C女通姦罪或妨礙家庭? 亦或B男可提反駁"B男及C女性向皆為女性應無通姦之可能"。又另一例子,A男(性向為男)跟D男(性向不明)去摩鐵休息,脫衣服蓋棉被研究彼此身體結構之細微差異及如何產生身體上之契合。那B男可不可以告D男通姦罪或妨礙家庭? A男是否能反駁,兩個生理上皆為男生睡同張床並無不妥!
在此兩假設,A男跟B男皆都站在目前法理可信的一端,實難以下裁決是非。
其實有這問題是關心同婚跟通姦無罪兩個議題時所產生之疑惑。我是不覺得同性結婚有啥好處或壞處,結婚不僅要負擔的責任變多(照顧兩個家庭,除非就兩人生活不管其他家族成員),還得遵守綁手綁腳的規則(通姦罪等),重點是沒辦法生出自己血緣的後代(女同有機會),實在是很難讓我理解台灣社會花費大量資源在爭同婚與否有啥意義??難道挺同婚就是潮?還是挺同婚就是違背神的旨意。我的觀點:要結就去結唄..結了不一定過得好,不結也可以過得很開心,何必堅持要名分。
就像我不懂,為什麼學生時代總是看到女生們 ... 手牽手上洗手間 ... 還關同一間?

我不太相信說,B男(性向為女)跟C女(性向不明)
會去「研究彼此身體結構之細微差異」?

頂多只是一樣是女生 ... 手牽手上洗手間 ... 關同一間 ... ?

說真的我不知道樓主在想什麼,所以我也不知道我在回答什麼?

我回答的結論是
如果 B男(性向為女),會願意跟C女(性向不明),研究如何產生身體上之契合 ...
我覺得 B男不會願意跟 A男 結婚,就醬

然而我們應該未具有剝奪〔 B 男可以選擇,並可以結婚〕的權利吧?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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