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通知信,上面有寫到這一段,說以上情形,員工不得向公司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這樣沒問題嗎

我收到某家的Offer
赫然發現 以下這段字用紅字 寫

所有員工,包含新進同仁,因上班時間睡覺、不假外出、出缺勤不正常,上班時間使用 Facebook, 在外兼差,洩露公司研發機密資料、竄改大數據機密資料,或於上班時間看影片,工作態度散 漫,學習態度不積極,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與公司所要求不符合時,公司確定當事者工作 能力有問題,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內容,有上述情況發生,經公司管理部或主管查證屬實者, 公司得不經預告期,可直接解除與員工任用聘僱關係,員工因上述原因而遭公司告知解職時, 員工不得向公司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2017-04-21 13:49 發佈

knives1003 wrote:
我收到某家的Offer...(恕刪)


"公司確定當事者工作 能力有問題,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內容"

這一段是不是就違法了?
knives1003 wrote:
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與公司所要求不符合時,公司確定當事者工作 能力有問題,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內容



這情形依法資遣
要給錢

公司規定若牴觸勞基法,無效。
勞基法是最低保障,任何公司內部規定低於此者均無效。


其他內容則ok的
帥氣

只要公司看你不爽隨便安個罪名就可以了
這種公司要衝康你很簡單
knives1003 wrote:
我收到某家的Offe...(恕刪)

knives1003 wrote:
我收到某家的Offer...(恕刪)


前幾天還看到要先簽"自願離職單"的,真是神!
應在數月後,提供媒體知悉。

knives1003 wrote:
我收到某家的Offer...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恕刪)
以後看你自己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