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某家的Offer
赫然發現 以下這段字用紅字 寫
所有員工,包含新進同仁,因上班時間睡覺、不假外出、出缺勤不正常,上班時間使用 Facebook, 在外兼差,洩露公司研發機密資料、竄改大數據機密資料,或於上班時間看影片,工作態度散 漫,學習態度不積極,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與公司所要求不符合時,公司確定當事者工作 能力有問題,無法勝任所擔任工作內容,有上述情況發生,經公司管理部或主管查證屬實者, 公司得不經預告期,可直接解除與員工任用聘僱關係,員工因上述原因而遭公司告知解職時, 員工不得向公司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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