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與人發生糾紛,後來雙方在報案的13天後和解了,我去警察局找到承辦的警員說要已經和解了要撤告,他卻說案件沒送到地檢署就是不能撤告,可是我查到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明明就寫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為什麼會這樣呢?請求各位版上的前輩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