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偵查階段不得撤回告訴乃論的告訴???

之前我與人發生糾紛,後來雙方在報案的13天後和解了,我去警察局找到承辦的警員說要已經和解了要撤告,他卻說案件沒送到地檢署就是不能撤告,可是我查到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明明就寫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為什麼會這樣呢?請求各位版上的前輩解惑,謝謝。
2017-04-04 21:25 發佈
應該對方筆錄都還沒做吧?
做完筆錄才會送到地檢署
過兩個月才會開偵查庭 到時候在遞和解書就好嚕
他已經把案件送的到分局偵查隊了,偵查隊才是對地檢署的,結論就是他不想幫你跟偵查隊學長說,正常程序是警察寫個簽附上雙方和解書以及撤回告訴狀就可以簽結了。

fc8685 wrote:
之前我與人發生糾紛...(恕刪)

糾紛是涉及刑事還是民事?
刑事
受理警察機關應於規定時效內移送地方檢察機關
民事會比較慢
會有某些調查文書要處理
「世界上有兩種無窮無盡:一種是宇宙,一種是人類的愚蠢。......」/愛因斯坦
won898170 wrote:
應該對方筆錄都還沒做...(恕刪)


是的,對方還沒做筆錄。
看來是真的要等地檢署通知了。
sabarose wrote:
他已經把案件送的到分...(恕刪)

我也有查到案例是如你所說的,不過他好像不願意,看來真的要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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