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車險遇到車禍保險公司賠償後,
向肇事主的求償權利就變成保險公司了,
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因為用邏輯來說,
保險公司這樣只是提供「代位求償的服務」,
將被害人的風險與權力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
〈感覺跟買銀行爛帳的民間金融公司一樣〉
並沒有提供「新的保障」。
當然如果不這樣大概就沒人要開保險公司了

只是小弟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要正名成圍事公司或喬事情公司之類的,
這樣比較名正言順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
小弟剛剛走在路上突...(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