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卅八歲的林姓男子,去年透過相親認識卅五歲的許姓女子,兩人經過交往很快就在家人安排下結婚,並依傳統儀式宴客。不料洞房花燭夜時,新娘竟然向新郎坦承喜歡女生,沒辦法和丈夫共同生活。但林姓男子還是希望新婚妻子能夠回心轉意,只是新婚妻子還是放不下交往的「女友」,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甚至離家出走。
林姓男子不甘人財兩失,一氣之下,只有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解除婚姻關係之外,也提出民事求償,要求無緣的妻子返還聘金、聘禮,及宴客等所有結婚花費,並請求精神撫慰金五十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之所以解除婚約,是因被告婚後遲不登記結婚,且書信、訊息內容顯示,許姓女子根本無心走入婚姻生活,過失在於許姓女子,因此判決許姓女子除了需返還聘金聘禮等之外,還需返還結婚過程宴客、租禮車、新屋裝修等等所有花費,加上精神撫慰金十萬元,經過單據計算,並扣除女方曾支付的款項後,判決許姓女子應給付包含精神撫慰金在內,共五十萬元給林姓男子。
不是娶到人妖,應該算慶幸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