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的各位,小弟最近剛收到一封郵件,是一間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通知,裡面寫到小弟已過世7、8年的父親對於大眾銀行有債務並轉由此公司催收,收到時小弟非常傻眼,人都離開那麼久了,我們也完全不知道父親在外還有這筆欠款!?而且還高達50多萬,請問這個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呢?是否可請了解此部分的人幫忙給小弟建議,麻煩大家了謝謝...
收到的通知在以下連結(抱歉不知道如何貼圖片)
Here
情況一 此債務為假 ~~ 那不必討論之後
情況二 此債務為真 ~~ 您有繼承父親遺產嗎
1. 沒有 ~ 那也不必討論之後
2. 有 ~ 繼承有大於 債務嗎
處理事情 必須先知悉自身情況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如有這種情形之一,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均得依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之三條文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小弟覺得還是要先看樓主之前是怎麼處理的
才能知道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民法修正後雖採「法定限定責任」原則,但為平衡繼承人與債權人之利益,於繼承人依法申報遺產清冊並經法院實施清算程序者,始著重保障繼承人權益,但是繼承人未進行上開清算程序者,則著重保障債權人權益,因此繼承人如有修正後民法第1162-2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於被繼承人應受清償而未清償之部分或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所受之損害,仍應負清償責任或賠償責任,且不以所得遺產為限,即於上開情形,如遺產不足清償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金額或造成債權人另受損害時,繼承人必須以自己之財產負清償或賠償責任。
1、 繼承人未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
原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親人往生,請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辦理遺產債務清算
(或全部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
現在有很多免費法律諮詢
樓主可多多利用
比較不會損害自己的權益
wongkain2001 wrote:
人都過世七,八年了,即債務至少也有7~8年,現在才來追討?
利息???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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