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_IC wrote:台灣法律特色之一是有死人 卻沒兇手..我個人認為若不知道是誰下載的應直接罰Wifi申請者不然以後汽車罰單車主都宣稱非駕駛 哈哈 WIFI只是兇殺案地點而已難道犯罪地點在你家你就願意被定罪?更別說有可能你什麼都沒做就被一張不知哪來的截圖指責說這裏出了凶殺案而你是申請者所以你有罪這樣你可以接受?
陳正者先生 wrote:我最近也收到了到案通(恕刪) 建議先檢查家中電腦有沒有不該存在的東西然後就是翻一翻前面幾樓 判決不起訴書的內容上網搜尋一下有很多過來人的經驗不要輕易被唬住認知清楚IP只是網路地址無法明確兇手IP可以被偽造WIFI可以被盜用各種可能因素在無確證之下無法確定兇手
日前剛做完筆錄,做筆錄前有看過"喝咖啡"文章。做筆錄過程中,有表示IP是會被盜用的,但偵查佐表示;我家使用的是固定IP,不太可能被盜用。?這部分我不懂,大家文裡也大都說是浮動IP,是否有人可解惑?當然當下我也回覆;WIFI也有被盜的可能。現在開始要準備資料,好做為開庭的佐證。但我不明白怎麼拍攝WIFI強度,是否有人可以再進一步清楚說明?是要使用"WIFI分析儀"嗎?那要用哪個模式下的顯示強度?再來;我家為公寓四樓,WIFI訊號不太強,住家大概隔三道牆就收不太到訊號了。這樣還能做為證據嗎?還是我的WIFI強度拍攝,可以拍到住家樓上一樓和住家樓下一樓就好?以上,還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鯊魚點點點 wrote:日前剛做完筆錄,做筆(恕刪) IP位址欺騙https://zh.wikipedia.org/wiki/IP%E5%9C%B0%E5%9D%80%E6%AC%BA%E9%AA%97那些偽造IP的軟體都是什麼原理https://kknews.cc/zh-tw/code/g3vvav8.html詐騙集團在行騙時,為避免被抓,多透過軟體程式將IP位址(IP Address)變成浮動位址https://bg-bg.facebook.com/groups/950572615032243/permalink/2311840608905430/別人可能偽裝成你的IP犯罪所以如果對方沒有在你電腦搜到犯罪的影片或工具紀錄等等理論上頂多是猜測犯罪地點可能是在你家手機可以下載WIFI分析儀看一下訊號儀表在室外是否也收的到訊號你可以提出多種不是你犯罪的可能性也可以主張說IP最多表示可能傳播位置是我家的網路但不代表我是犯罪者我的電腦沒有實際犯罪證據另外就是對方提供的證據是合理的嗎?一張IP下載圖片能夠證明什麼?請問警方有使用相同工具去證明對方的下載IP圖片是真實有效的?還是對方隨意製作一張圖片內有IP有下載上船的紀錄就可以隨意當證據?還是我也弄一張圖片 就可以隨便當證據?這樣的檢舉證據能當證明嗎?
果然真的有人故意放種子在釣魚收集IP然後拿到和解金跟電影代理公司拆帳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04/GXNEPGBXGVCRRBQAHESERYOP2A/誘網友下載盜版再逼和解!4著作權蟑螂8年削1578萬 手法曝光遭起訴7分鐘前陳羅崇、翁世達、郭玉鳳、許恭誠4人不具律師資格,承攬得利、華映、海樂、車庫等影視公司取締盜版影音光碟業務,竟自行利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影視公司取得網路專屬授權的電影,開大上傳速度,引誘網友下載,再從BT搜尋其他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接著與這些下載者談和解以取得和解金,4人在8年內共獲利1578萬餘元。由於陳羅崇、翁世達、郭玉鳳等3人否認犯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予以起訴。至於許恭誠因坦承犯行,且表示因為多種慢性病纏身,已不堪訟累,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繳交20萬給公庫。北檢之所以追出此案,是在調查一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時,想要釐清提告者如何取得這些下載者IP資料,意外發現疑有著作權蟑螂的弊案,檢察官因此簽分偵辦,要追出這些幕後黑手。北檢查出,陳羅崇並沒有律師資格,自2013年開始,承攬得利公司取締盜版影音光碟業務,並以得利公司名義向檢警提出告訴,雙方約定如果取締成功,陳男可以從每位被告支付和解金中抽取百分之35至45不等的金額做為報酬。但不久因為網路論壇分享影片興起,盜版影音市場開始萎縮,陳羅崇開始將矛頭指向網路下載,同時他深知許多論壇都設在國外取締不易,為了取得上傳、下載者的IP資料,陳男也以使用者身分登入網站並利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影視公司取得網路專屬授權的電影,開大上傳速度,引誘網友下載。當網友發現有人提供電影種子上傳或分享影片,紛紛利用BT軟體下載同時上傳,陳男還會重整上傳速率,即可取得最多其他下載者的IP數目及百分百下載的情況,然後再將這些IP使用者的資料提供給得利公司具狀提出刑事告訴,而這些被查獲IP的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刑事追訴,只好支付3至6萬元不等甚至還有高達10萬元的和解金,陳男再從中抽取35%至45%不等和解金,2014年至2019年間,自得利影視分得355萬7000元。不僅如此,陳羅崇另外也找華映洽談,由他負責上網蒐集IP,並以華映公司法務人員身分向檢警提出告訴,雙方再對折和解金,自2013年至2016年間,陳男自華映取得304萬6370的和解金,另外自2017年1月開始,每月固定領取3萬8200元的薪水。不僅陳男這麼做,海樂影視前員工郭玉鳳,原本在公司負責處理盜版取締業務,因為個人規劃及公司業務縮編,離職後開始跑單幫,承攬海樂及車庫公司取締網路論壇影上的影片分享,再以公司名義向檢警提出告訴,由於郭女不懂網路取締方式,還找了在飯店工作的好友翁世達合作,由翁登入論壇上傳影片種子供網友下載,再取得下載者IP,郭女因此自海樂分得291萬7770元,車庫則分得271萬1250萬元。翁世達除了幫郭玉鳳設局抓下載者外,自己也從2016年開始承攬得利影視公司取締網路論壇上分享影片者,並從中抽取35%至45%不等和解金,共獲得21萬1500元。另外男子許恭誠也不具律師資格,卻承攬海樂、得利2家公司取締網路論壇上的影片分享,自海樂分得323萬4902元,另自得利公司獲得10萬7100元。檢察官認為,4人明知分享軟體的特性必須參與上傳、下載影片,才能取得所有參與者的IP,同時為了取得極大量的IP,竟在取締的過程中未曾報警一同蒐證或委請公證人或律師見證,全憑自己上網分享影片,再調整上網速度,取得參與者的IP,以此非法方式蒐證提告,獲得豐厚利潤。同時4人還不用任何蒐證成本,只要在電腦上參與分享及下載就可以取得IP,然後再以簡單一張告訴狀將所有IP列進去,就要檢警針對這數十上百個IP發動偵查,而這些公司也樂此不疲的引進影片交由這些非律師的人取締、朋分和解金,過程中引誘公眾犯罪,以圖私利,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由於陳羅崇、翁世達、郭玉鳳等3人否認犯罪,辯稱他們僅只是蒐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及《刑法》157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罪,提起公訴。至於許恭誠因坦承犯行,檢察官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限1年,並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繳交20萬給公庫。(呂志明/台北報導)
今天突然接到刑事局的電話說我去年10月是否有下載某部影片老實說我對那部片完全沒有印象只能回答我不清楚回家看紀錄那個時間我有下載東西但是不知道是不是有那部片因為有時候我是先下載但後面不一定會看,常常放到忘記也有可能目前約下個月要去做筆錄剛趴完全部的樓,看了前輩的經驗但還是好慌,很怕到時候說錯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