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小弟目前在大陸local公司上班,因為公司開始接到香港客戶的生意,
公司又還沒準備在香港成立辦事處,我又是台灣人(台胞證)出入境方便,所以公司決
定於11/1開始派小弟去香港駐點,以台胞證入境快30天時出境一天再次入境,但是有
查過沒有工作證是不能在香港從事任何有償或無償工作,公司說可以以出差名義過去,
這裡就不太懂,過去如果以出差名義就能進行工作而不違反法規嗎?這中間的判定區別是?
另外香港租房不用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嗎?有問過有的說要提供工作證、有的又說只
要有護照就好所以有點混亂。懇請各位前輩指點迷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