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經預告離職 若造成公司損失.....請問所謂的損失 是有什損失呢 老闆不就是馬上找個人做我位置的工作 ??我自己想舉例怎麼也想不出若造成公司損失...到底會有什麼?可集思廣意 麻煩各位大大想一下嗎 ?
YDY6 wrote:
若不經預告離職 若造成公司損失........(恕刪)麻煩各位大大想一下嗎 ?
為什麼要想這個問題?~

就個人認知,所謂的『不經預告離職,造成公司損失』的舉證責任在公司,不在員工吧~
所以...
如果該交接的東西都有交接好了~
為什麼還要想這個問題?~

papageno wrote:
請給自己留一點好名聲...(恕刪)
~

只是前提條件在於在職時跟公司的相處關係如何~
在一定關係以上,離職時間可以喬、工作交接可以喬、情義上相挺可以喬...
在一定關係以下,照章 -- 牴觸勞基法的那些公司規定就省省吧 -- 辦事,辦好交接事項 -- 等老闆找到人來交接不是必要的 -- ,預告離職日一到就掰掰~
如果因為這樣被前公司惡意栽贓抹黑,那...業界很小的~
多數的公司根本沒有在業界喊水結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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