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從「訊息內容」及「辨識性」這兩個要件判斷內容雖未指名道姓但足以讓不特定多數人辨識則會成立當事人(貼網者)未謾罵但是底下鄉民罵那底下鄉民準備可能會被告模糊地帶:只按讚沒罵人可參閱:丁國琳 公然侮辱法界認為:按讚是有模糊地帶,要看檢察官至於公開這件事你都貼310條了就看這條就夠了
DakotaGoyo wrote:謝謝兩位提點不過道德與法律本就不同 不然應該立法禁止劈腿相信這種問題討論過很多次 國外也朝著通姦除罪化邁進況且相處下來 知道女方道德也不甚高這裡只想請教法律問題謝謝...(恕刪) 拍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