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6/6網購一電子產品、賣家於當日收到我的款後說要寄超商店到店、為求時效故請賣家以郵局包裹寄出(郵資我出)、
正常來說、我應於6/7能收到包裹、但查詢包裹動向為運輸中、向郵局詢問後表示最晚6/8會收到.
6/8仍未收到、再次向郵局確認、郵局表示幫我填查詢單(疑似包裹遺失)並請我等待回覆、
同時間我也向賣家(寄件人)告知、並請賣家追查包裹動向、
賣家表示工作忙、等連假後再查詢(6/9-6/12為端午連假)、
6/13仍未收到包裹、去電郵局詢問表示可能遺失、要再追、賣家經提醒請他追包裹後回覆亦同、
6/14郵局來電表示應該是遺失了、表示會再追、而我向賣家說明後、賣家表示如確定包裹遺失、則允諾退款、
6/15郵局再次來電、仍表示查不到、並表示該賠償郵局就會賠償、我請郵局直接找賣家說明、而後我請賣家退款、
本以為至此應該沒我的事情了、所以我聯繫賣家請他退款、
但是!
現在賣家要求我要平攤損失、
我的問題是、我網路購物付了錢、卻沒收到東西、甚至看都沒看見過、要我付這一半損失合理嗎?
賣家直咬我說他本來要寄超商、是我要求寄郵局、所以我該承擔嗎?
若是我與賣家均攤損失、而郵局又賠償給賣家(郵局只賠寄件方)、那我不是白白損失?
這樣有沒有什麼條款是保障消費方的?
文長感謝看完⋯⋯請有經驗或是方法的好心人幫幫忙給點意見、感恩感恩
focus1212 wrote: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我也是這樣認為、但回歸法條、
有沒有哪個條款是支持這作為的?
我總不能去派出所報案卻不知道要報什麼案件、再麻煩賜教了、謝謝
簡單來講,按照契約(網路賣場、手機LINE紀錄)
我付錢,對方就該出貨,而不是什麼遺失,等等爛理由
幾次通知後不出貨,就跟他講警察局見,直接報案詐欺就可以
如果他恐嚇你,或是傳什麼東西威脅你
教你一條,錢就匯一些過去。然後依樣警察局報案
對方會由原先的"恐嚇未遂"變成"恐嚇既遂"
到時後和解金,大概是你買東西的十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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