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其父過世後有一筆公教人員的撫卹金,有規定是按照民法1138條,倘若有遺囑的情況下是否還是按照該表?更新,後來已找到答案:原本公務人員可以按遺囑分配撫恤金,教職員不清楚,軍職沒有,後來年改後已經全部修正為可以用遺囑方式指定領受人,且不受特留分影響(未成年子女例外),因為撫恤金不屬於遺產,法源也不同。法源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1138的順序不會變,有遺囑也不影響1138裡應有的法定特留分1223(依據1187),能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只有1145!剩下的問題,就是繼承當事人自己去協調,協調失敗就依據事件與證據找律師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就只有這麼一次,被繼承人的財力援助就只剩這一次,之後都是各安天命,各循依規了~(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員,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