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咸同年間,湖北武昌東湖,有個婦人,與婆婆相依為命,是鄰里間有口皆碑的孝媳。
婦人侍奉婆婆,早晚噓寒問暖,極為盡心。一日,婦人要端茶水進入婆婆房間,卻撞見婆婆床下有男人的鞋襪。婦人情知有異,心照不宣,悄悄退出門外。只是婆婆早已察覺自己姦情敗露,羞憤難當,上吊自殺。
鄉保認為婆婆生前好好的,沒有尋死的道理,認定是婦人逼死婆婆,於是將其送交官府。婦人唯恐婆婆聲名不保,到了官府也不自辯,寧可自己承認犯行。
人命關天,在押案犯又已經認罪,一條自殺的人命,賠上一個無辜的活人,全案定讞。
就在此時,新任縣令上任,重新審理重大案件,突然注意到這個似無疑問的「媳婦逼死婆婆命案」。
縣令過堂,見婦人「神氣靜雅」,認為婦人「必非逼死其姑者」,疑其有冤,只是縣令再三詰問,婦人矢口不移。
「妳有冤,我能為妳申冤,此時妳不說實話,恐怕妳這條命不保。」縣令曉明利害,希望婦人吐實。但是婦人心意已決:「我不孝,沒臉見人,快快送我上刑場吧!」
婦人求死之心越強,縣令的疑惑就越深。縣令知道從婦人處已經打聽不出事情的來龍去脈,於是心生一計。
該縣衙門有個差役,其妻向以強悍出名,縣令故意編了一個到外縣出差的名義,要差役回家換好衣服,到衙門領公文後出差。
差役遵命回家,未久,就換好衣服返回衙門稟命。縣令突然大怒,指責差役回來遲了,必定是家中悍妻誤事,於是差人將悍妻捉拿到府,棍棒齊下,打得她皮開肉綻後,就關進牢中,與婦人同監。
「這個昏官!這樣辦案,怎麼讓人心服!」悍妻負傷纍纍,在監獄叫苦不迭。婦人見她哀聲連連,也跟著心浮氣躁,說道:「天下何事不冤!我連死罪都扛了,還忍著不說實情,妳無非就是挨了一頓打,就少說兩句吧!」
這段話,被縣令暗地派來的人偷聽到了,立刻回覆縣令。縣令大喜,第二天,提訊婦人,以昨日偷聽到的話質問,婦人知道再也瞞不住,這才一五一十說出實情。縣令因此平反了此案,另外還犒賞了那個遭到一頓冤打的悍妻。
這件案子,記錄在《清稗類鈔》的「獄訟類」中,反映了當年審理案件,在條件受限的狀況下,憑著「情況證據」就能定人生死。除非遇到青天大老爺,否則,枉死一條人命、再冤死一個活人,極有可能。由此看來,古往今來,生死繫乎判官一人的司法制度,不知已經平白添加了多少條冤魂,直到「陪審制度」誕生。
「陪審制度」源自英國,說白了,就是有罪與否,不再是法官一個人說了算,而是交由大家評理。這個「大家」,就是由平民選出來的陪審員來組成。
「陪審制度」在英美目前運作良好,在東方,除了英殖民地,當年的日本算是第一個嘗試這個制度的東方國家。
話說,日本的刑事制度建立當初,對於「法官獨立審案」相當堅持,認為法官的專業不該受到平民干擾,所以明治時期,儘管有過議論,但「陪審制度」一直未被導入日本的司法系統。之後,由於幾個案子出現了檢方不顧人權、法官枉顧事實的弊病,「陪審制度」這才正式進入實踐階段。
「陪審制度」在日本發軔於昭和三年(1928年),算是東方國家將民意反映於司法審判的首次嘗試。日本政府對於這次新制度的上路很是認真,除了增加法院人手,還在報紙、廣播電台大大宣導,印了三百萬份小冊子、舉行了三千次演講會、又在各地作了模擬審判。萬事具備之後,才正式上路。
「陪審制度」很大程度減低了死刑案件成立的比率。根據日本資料統計,「陪審制度」實施下,殺人案件被判定無罪的比率為6.38%,放火案件的無罪率為31%。沒有「陪審制度」,則各自的無罪率分別是0.07%與0.57%。由此可以推知:「陪審制度」促成了被告人命的保全。
有看倌說:「老侯,那你倒是說說看,你開頭談的那個清朝的案子,換成日本的陪審制度,會是怎麼判?」
這就是我要談的,昭和四年發生的「養子殺人案(貰い子殺人事件)」。
昭和四(1929)年,靜岡地方法院審理了一件離奇的案子。事情的來龍去脈如下。一個在靜岡縣富士郡吉原做產婆的K女,與其情夫Y男,同居在一起。K女平日幫一些未婚懷孕的婦女接生,順便媒介養父母,把孩子轉送給收養家庭,從中收取養育費。Y男因為在外經商,人面較廣,養父母多半是Y找來的。
為何這種仲介養父母的事情,能成為一門生意?原因在當年的社會風氣,女人因為種種原因,無法與孩子的生父結婚,如果從此帶著一個「拖油瓶」,將很難在社會上立足;再者,當年的法律也禁止人工流產。這讓意外懷孕的婦女,別無選擇。也就是因為如此,促成了這門「中介養父母」的生意。
這門生意做久了,難免會遇到母子連心,說甚麼都想見自己親生孩子一面的生母。但是面對這樣的母親,Y男給的回答都是千篇一律:小孩現在過得很好,最好別去打擾。就這樣,交給他們的嬰兒,就像「人間蒸發」般,生母再也見不到面。久之,蜚短流長就有了,謂Y女與K男兩人,說是媒介養父母,其實根本拿了錢之後就把孩子殺了,養父母壓根兒不存在。
就在此時,昭和二(1927)年七月廿日,駿河湾海岸,漂來了一具嬰兒屍體,居民傳得繪聲繪影,說嬰兒身上的衣服,與前一陣子才交給Y、K兩人的小孩類似。而警察的調查也顯示:在嬰兒遺體發現的兩、三天前,Y男曾經在附近一家旅館登記住宿。警察持續調查,到了隔年的昭和三(1928)年,警方正式傳喚Y、K兩人。
兩人最初仍堅稱「小孩送給人,做人家的養子了」,問起送到哪,就推說是「送到伊豆一帶(東京西南方的半島)的老實人家」。在檢察官與警官的交相逼問下,兩人總算承認把小孩子殺了。犯案過程是:Y男主動找上未婚的孕婦,自稱能仲介養父母,孕婦同意了,K女把孩子接生下來後,Y男再偽稱要把孩子送到養父母家中,然後把孩子抱到附近神社或河邊堤防,把小孩掐死,遺體扔到河中。
由於Y男堅稱是自己一人的犯行,日後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就是圍繞在Y男一人於大正八(1919)年到昭和三(1928)年之間,殺掉的19名嬰兒。但就在法院審理之前,Y男又推翻了之前的自白,案情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就這樣,陪審團登場了。
有看倌說:「老侯,一個人把一兩個嬰兒殺了,都是匪夷所思了;一人殺了十九個?這檢警編故事也編得太離譜了吧?」
這就要談談當年的社會背景了。除了我一開始所說,未婚婦女因為種種原因,無法自己養活親生孩子,促成了「養父母仲介業」這門生意之外,當年醫療技術不發達,新生兒的夭折率本來就高,殺了新生兒,再向產科醫師開個難產死亡證明,醫師也多半不會深究,說開就開,這讓殺嬰成了表面合法的行為。就這樣,需求既高、殺人容易(甚至還合法),前腳抱嬰兒領酬勞;後腳殺嬰兒領證明。一貫作業,乾淨俐落。您說,這造成犯罪份子趨之若鶩,幹這個勾當,能算怪事嗎?
從明治年間(晚清),到大正年間(民初),再進入昭和初期(民國十四年以後),這類例子可說是史不絕書。就以1905年在佐賀爆發的殺嬰案子,夫婦被逮捕後,承認已經殺嬰達六十人以上;1913年在愛知縣爆發的另一起殺嬰案,數量則在卅二人;甚至到了戰後的1948年,由產科大夫自己犯下的案子,也造成了八十五名嬰兒死亡。如此看來,靜岡這對夫婦的「十九名死嬰」,在規模上看來,還只能算是「小案」。
但是,殺嬰儘管性質惡劣,令人髮指,定罪總得要有證據。1928年10月開始,法院審理此案,檢察官把起訴書寫得洋洋灑灑,光是朗讀就花了五十分鐘,但能呈堂的直接證據,卻是一個也沒有。
審判長問起Y男,當初為何自白犯罪,Y男答稱:「我招受了刑求,心想,我一個人先扛下,起碼別讓老婆(K女)受罪,等到法庭上我再說實情。」
又問起了嬰兒的所在,Y男則是答得振振有詞:「全都送到伊豆那一帶的人家,小孩都過得很好,但是送到哪去,恕難奉告。」
為何就是不肯交代小孩的去向?Y男的說法則是:「交代了,怕親生父母反悔,要把孩子帶走;再者,孩子都被人視為己出,好好地養育著。這涉及了小孩子未來的健全成長,我絕不能洩漏秘密,幹這種事!」
警方查訪了據指是介紹養父母的仲介共廿三人、Y男的友人、鄰居。關於嬰兒的去處,大家的答法居然都與Y男一致:無可奉告。
再把矛頭指向事件的開端:當初發現的那具漂流嬰屍。法院傳喚了當時的檢屍醫師,醫師親口證實,嬰屍的特徵,與民眾形容的寄養嬰兒並不一致。這也讓唯一可能的直接證據,斷了線索。
事情進行到此,唯一能成為「證據」的,就只剩Y男一開始的自白了。檢察官在計四個小時的答辯中,如此斬釘截鐵地指控著:「被告在偵辦、庭訊之過程中,對嬰兒之去處,始終三緘其口。值此有罪無罪之決定時刻,豈有不惜斧鉞之誅,閉口不語之理?」
這幾乎已是斷定Y男不肯透露實情,非奸即盜。看倌,您說,這與清朝同治年間那件「孝媳殺姑案」,是不是很類似呢?兩者都自稱為了維護關係人名譽,不願透露詳情,甚至都抱著必死的決心,面臨司法審判。您要是成為陪審團的一員,審理同治年間的「孝媳殺姑案」,您會相信檢察官的間接推論,還是主張無罪開釋呢?
日本的這個殺嬰疑案,給了我們「民意參與司法」之下,這個難案的一個可能發展方向。
審理到了第七天,總算進入了最後階段:陪審團表決。審判長先簡單報告,請陪審團成員不偏不倚,公平判斷。針對十九名行蹤不明的嬰兒,一個一個寫下名字後,提問「被告是否犯下殺人行為?」詢問紙交給了陪審團每個成員。
陪審團進了評議室,進行了兩個小時的討論,隨即由陪審團主席把答覆紙遞給了審判長。十九個提問,每個提問的回覆都是「然也」。
聽到陪審團的結論,Y男立刻起立答稱:「夠了,要判我死刑就判吧。只是小孩子們都活得好好的。這些父母會為了點錢,就把小孩子賣給我;我把這些小孩交給更合適的養父母,天下還有比這個更幸福美滿的事?這些親生父母為了活得體面,孩子都可以捨去,我憑甚麼要告訴他們孩子的所在?」
Y男至死緘口,態度可說相當決絕。第二天,審判長做出了最後判決:Y男殺嬰有罪,判處無期徒刑。十九條性命,換來一個人的終身禁錮,多少反映了在無證據下量刑的審判長心中猶豫。
以當今的司法實務而言,沒有直接證據,幾乎只能無罪推定,您由此可知:陪審團制度也絕非萬靈丹,當前台灣每遇到重大刑案,全國民眾極容易對被告醞釀「皆曰可殺」的氣氛,此時如果組成了一個「反映民意」的陪審團,做出與證據、邏輯相左的結論,豈是危言聳聽?
日本當年的陪審制度,分成「法定陪審」與「請求陪審」兩者。簡單說,一個是法院主動幫被告找來陪審團,另一個則是被告主動要求陪審。前者指的是具體求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法院得組成陪審團陪審;後者則是三年以上徒刑案件,被告得要求陪審團陪審。無論是「法定陪審」或「請求陪審」,被告都有權在正式審理前要求法院撤銷陪審,將審判權交還給審判長一個人。
那麼,陪審制度後來怎麼就在日本停止運作了?幾乎就在陪審制度熱鬧上路後的第三年,陪審案件就比前一年減少了一半,無論是法定陪審抑或請求陪審,都是逐年減少,這當中原因很多,一個重要原因:一旦有了陪審團,有罪判決確定了就無法再上訴,對於被告形同豪賭,而日本的陪審制度本身也存在著重要的缺陷:
一、日本當年的憲法規定法官等於「皇權」的伸張,陪審只有聊勝於無的花瓶作用。法官可以不限次數地否決陪審團的結論,陪審僅作參考。
二、「請求陪審」一旦敗訴,陪審費用全由被告負擔,這更讓人對陪審制度望而卻步。
三、陪審員有資格限制,窮人、女人都無資格擔任。
四、政治案件不適用。
五、證據採用有問題,某些情形下,連自白都可以作為證據。
1941年,日本發動珍珠港事變,國家為了徵兵,各個村里的戶籍人員忙著製作「徵兵名簿」,再無餘力編撰「陪審候補名簿」,陪審制度的施行有了技術上的困難,1943年,一紙《陪審法實施停止之相關法律》出爐,這個東方國家的陪審制度就此畫上了休止符,民意與司法的調和,有了個虎頭蛇尾的結局。
陪審制度儘管在日本休止了半世紀以上,嚴格說起來,《陪審法》仍在,只是未再運作罷了。每逢司法發生了冤假錯案,陪審制度復活論就不時地端上檯面,但也正如我們熟悉的輿情變化──只要風頭過後,話題退燒,就又無人聞問,陪審制度在法界人士的口中,死去活來好多次。如今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會不會是取代陪審制度,成為民意與司法調和的最佳解,看倌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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