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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層員警的專業水平真的讓人...

相隔七八年間因緣際會接觸基層員警,發現一般民眾如果再不自行加強法律常識自保,恐怕遇到許多事被冤枉了都不知道...

1. 多年前的交通事故 (汽車擦撞機車,無人傷亡),員警到場竟然是量路的寬度來決定支幹道與責任大小,當時沒常識,後來和解時也沒提出質疑 (連隨行保險員也沒幫忙看出這問題,對方未成年駕駛也沒被討論),直到多年後看到下面連結才知道可能被唬攏了。

http://blog.xuite.net/linxx56/twblog/107872054-%E8%B7%AF%E5%8F%A3%E5%B9%B9%E6%94%AF%E9%81%93%E5%A6%82%E4%BD%95%E5%8D%80%E5%88%86%EF%BC%9F

2. 因緣際會看到警方筆錄錯字連篇....

3. 社區管委會請員警來詢問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噪音管制規定,因之前自行研究過相關法令與判例,正好在旁聆聽,竟然聽到判定擾鄰的噪音強度還要依環保署規定的分貝數 (當場差點暈倒)...

2016-04-26 18:35 發佈
3.那請問何謂噪音?多大的音量算噪音?
節錄一個法官判例之部分內容如下,自己讀吧!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有明文規定。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查聲明異議人於每週六均自上午9 時起,至下午1 時止,另從下午4 時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在家中客廳教親戚小孩彈鋼琴,衡諸一般上班族於週六休假在家,希望獲得身心寧靜與放鬆,乃屬現代工商社會之常態,而聲明異議人長期且持續於每週六均教琴長達6 小時以上,且學琴者於學習階段多以斷斷續續一再反覆嘗試之方式,不斷練習新曲,藉以熟悉各項琴技,故學琴者所彈奏之琴音,對於期待週六在家獲得寧靜休息者而言,應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堪予認定。

max70267 wrote:
3.那請問何謂噪音...(恕刪)

odo08 wrote:
相隔七八年間因緣際...(恕刪)


現在基層員警年輕得很多
至於為什麼要當警察,應該只是求一份穩定工作
對於人民的報案或是事件處理
能少一件就少一件
現在有事要找警察已經不可靠了
請看我昨天在本版的貼文,
家人被懷疑偷竊請警察幫忙,
警察是站在店家那邊的,
還阻撓我們報案,
現在想找媒體投訴。

odo08 wrote:
節錄一個法官判例之部分內容如下,自己讀吧!...(恕刪)


"要刮別人的鬍子之前,請先把自己的刮乾淨!"

或許部分基層員警的專業知識真的不足,但你的舉例也有問題!

所謂的"判例"是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並經選出之後,才是所謂的"判例"!

你舉的例子只是"案例",只是某位法官對某件案件的認定,

即使案情完全相同情況下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仍有可能會有不同的判定,

所以這種"案例"沒有任何的法定拘束力,頂多只能是援引的"參考"而已!

odo08 wrote:
相隔七八年間因緣際...(恕刪)


我只知道他們蠻會畫圖的
這並非個案,自行google就可以找到更多未超過噪音管制法音量卻被依社維法開罰的案件。所找到個案剛好有判決書,其中剛好有法官有對社維法中近鄰噪音定義之詳細解釋,才特別列出分享。

請注意個人感嘆的並非警察的德行,而是專業知識的不足,覺得該體系對員警的篩選/訓練以及新法令之傳達似乎出了問題。

01這邊也有人分享遇到烏龍事件的經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3507437

tsaichan wrote:
'要刮別人的鬍子之...(恕刪)

小熊幸運星 wrote:
家人被懷疑偷竊請警察幫忙,
警察是站在店家那邊的

如果你家遭竊,希望警察站哪邊???
odo08 wrote:
員警到場竟然是量路的寬度來決定支幹道與責任大小,當時沒常識,後來和解時也沒提出質疑

警察不負責合解,雙方合解不成,就上法庭,
責任大小也不是警察說了算......

發現一般民眾如果再不自行加強法律常識自保

警察不是律師,不是法官,更不是當事人.

了解維護自身利益所需的法律,
原本就是民眾自己的事,
真搞不懂,就花錢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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