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七八年間因緣際會接觸基層員警,發現一般民眾如果再不自行加強法律常識自保,恐怕遇到許多事被冤枉了都不知道...
1. 多年前的交通事故 (汽車擦撞機車,無人傷亡),員警到場竟然是量路的寬度來決定支幹道與責任大小,當時沒常識,後來和解時也沒提出質疑 (連隨行保險員也沒幫忙看出這問題,對方未成年駕駛也沒被討論),直到多年後看到下面連結才知道可能被唬攏了。
http://blog.xuite.net/linxx56/twblog/107872054-%E8%B7%AF%E5%8F%A3%E5%B9%B9%E6%94%AF%E9%81%93%E5%A6%82%E4%BD%95%E5%8D%80%E5%88%86%EF%BC%9F
2. 因緣際會看到警方筆錄錯字連篇....
3. 社區管委會請員警來詢問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噪音管制規定,因之前自行研究過相關法令與判例,正好在旁聆聽,竟然聽到判定擾鄰的噪音強度還要依環保署規定的分貝數 (當場差點暈倒)...
三、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6,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 款有明文規定。又按該條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據此,足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處罰之「噪音」,與噪音管制法第3 條所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並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係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查聲明異議人於每週六均自上午9 時起,至下午1 時止,另從下午4 時起,至下午6 時30分止,在家中客廳教親戚小孩彈鋼琴,衡諸一般上班族於週六休假在家,希望獲得身心寧靜與放鬆,乃屬現代工商社會之常態,而聲明異議人長期且持續於每週六均教琴長達6 小時以上,且學琴者於學習階段多以斷斷續續一再反覆嘗試之方式,不斷練習新曲,藉以熟悉各項琴技,故學琴者所彈奏之琴音,對於期待週六在家獲得寧靜休息者而言,應屬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堪予認定。
max70267 wrote:
3.那請問何謂噪音...(恕刪)
請注意個人感嘆的並非警察的德行,而是專業知識的不足,覺得該體系對員警的篩選/訓練以及新法令之傳達似乎出了問題。
01這邊也有人分享遇到烏龍事件的經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3507437
tsaichan wrote:
'要刮別人的鬍子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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