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家住郊區,街道寬約8米(兩邊停車就不能會車的寬度),街道兩旁皆為三樓透天厝(一邊8戶、另一邊5戶)。
去年敝舍對面搬來3、4個老外(男女都有,幼稚園教師),從此惡夢開始。
那群老外時常在庭院開party(只有遮雨棚,非密閉隔音),而且專挑晚上十點以後。通常要鬧到次日清晨2點到3點才會結束。
即使不開party,也照樣大聲喧嘩吵人,從深夜吵到次日兩三點。
街道兩旁好幾戶鄰居家有八、九十歲長者,時常都被吵得無法安睡。
我們透過房東勸導,無效。鄰居在最近一年來報警數次,只有效數小時。
昨天晚上10點半,街道上住戶忍無可忍,群聚在那群老外門外,請他們Be Quiet。
老外囂張地說,今天是週末,可以鬧到半夜,叫我們去報警呀。
鄰居當場報警,警察來了,他們只安靜了一個多小時。過了半夜,又開始吵,吵到2點半換我報警,警察來了,他們再度安靜下來。
警察也只能勸導。我問警察,難道沒法子了嗎? 警察說噪音歸環保局管,他們也無權開單。
請問各位網友,有無何種合法的方法可以叫他們晚上保持安寧,或令他們搬走?
我們十餘戶已快被弄神經崩潰了。如有法子可以治那群沒教養的老外,敝人以及街坊鄰居皆感激不盡。
hughtseng wrote:
敝人家住郊區,街道...(恕刪)
這種事情如果角色互換
變成"台灣人在歐美國家喧鬧叫囂"
我看不需要到警察出面
外國的百姓就把我們釘到死死的
有些歐美人到亞洲國家
都覺得自己很有優越感
不會把台灣放在眼裡
自然目中無人
反正黃種人就算是警察也不敢動他
hughtseng wrote:
敝人家住郊區,街道...(恕刪)
誰說警察沒用,要不要而已,居民要挺身而出
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署
答覆 一、判定各項噪音檢舉的受理機關
(一)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找環保單位。例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噪音。
(二)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找警察機關。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工務機關、環境保護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通報依管轄權責區分處理機關。
(三)處理人員來時不要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三)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工務機關)
(六)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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