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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一問

就如同標題

本人為非婚生子女,現已成年,在過去的人生中完全沒有生父的任何資訊跟消息

自出生便是由生母的媽媽也就是外婆跟生母的妹妹(中度肢障)扶養,而生母就再前一陣子因為一些他個人的因素目前已經聯絡不到人了

而就在前一陣子因緣巧合下得知了生父已過世

老實說都已經長這麼大對於有沒有父親其實也沒這麼重要了

但我總是有那麼一點不甘心,所以在我去祭拜完生父後有到他們家拜訪

因為後來得知生父他們家族在地方上似乎也是有點財力的

我上網看似乎非婚生子女也是可以享有正常子女的遺產繼承權

但是我要如何證明我跟生父的關係呢?

他已經過世,而他們家的人看到我就像看到鬼似的,想也知道怕我要跟他們分財產

而且我他們的鄰居說他們家的財產目前都還是由生父的母親掌握(9X歲),而我當初到他們家拜訪時也是被他所趕出來的

問了幾位律師,得到的答案幾乎都是不用打這官司沒勝算,是真的沒勝算還是沒賺頭所以在敷衍我呢?

想請教一下各位
2016-03-07 23: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權益

n9207092 wrote:
就如同標題本人為非...(恕刪)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權利....
所以...你當然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但你是父親死後才去祭拜...
也就是說...父親生前....你完全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
你要繼承...生前就該去相認...盡扶養的義務(扶養不一定是單指錢...例如經常探望等等之類的親情行為)...
假如您提訴訟....則其他子女會用您沒有盡義務的理由...要求法院去除您的繼承權....
所以.....別想了吧~~
chun777 wrote: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相同的權利....
所以...你當然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但你是父親死後才去祭拜...
也就是說...父親生前....你完全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
你要繼承...生前就該去相認...盡扶養的義務(扶養不一定是單指錢...例如經常探望等等之類的親情行為)...
假如您提訴訟....則其他子女會用您沒有盡義務的理由...要求法院去除您的繼承權.......(恕刪)


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重點在"生父認領"
跟生前有沒有探望扶養義務沒有關係
若有認領事實其他子女也沒辦法改變

版大因為生父早已死亡沒辦法親自說明
又沒有其他父親生前有認領的證據
所以每個律師才都回答沒有希望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chun777 wrote: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恕刪)



我是在他過世後才經由他的朋友告知我這件事情的
並不是我不想去相認阿
另外就是關於扶養的問題
我怎麼覺得好像反過來了.....

Gugugu wrote:
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恕刪)


除了生父親自說明外真的都沒有其他可以確認新子關係的方法嗎?

n9207092 wrote:
除了生父親自說明外...(恕刪)

前面有人提了,生父已經過世
且生前完全沒有對你盡照顧(扶養)義務
所以無法用「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來視為認領讓你有繼承權

另外民法裡也有寫明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你早就超過七歲了,生母沒有在期限內提出證明來讓生父辦認領(準正)
所以你就算證明了親子關係,也無法取得繼承權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妳先想辦法找到妳生母 問她有沒有什麼文件可以證明 才要考慮下一步.
你自己都說"都已經長這麼大對於有沒有父親其實也沒這麼重要了",現在又一直想方設法要證明有這個父親,要去爭取財產繼承權,這是怎麼回事?

n9207092 wrote:
問了幾位律師,得到的答案幾乎都是不用打這官司沒勝算

執業律師都這麼回答你了還來閒聊版發文
是覺得這邊的鄉民比較專業逆(蓋印章)

Gugugu wrote:
非婚生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重點在"生父認領"

n9207092 wrote:
除了生父親自說明外真的都沒有其他可以確認新子關係的方法嗎?

sanfel wrote: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的確需要認領孩子後才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且其法律效力一經認領不會消滅,生父也不得撤銷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縱使沒有認領,如果有撫養撫育的事實,法律上也認定為父子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母有生育的事實,不需認領法律上就認定是母子關係這個沒有問題
以上引自民法1065條,sanfel大已經提過

小弟想補充的是民1067條,修法後已經刪除提起認領之訴的期限
且縱使生父死亡後,也可以提起認領訴訟,法律上稱為「強制認領」
但開版大,你必須要有事實能認定他是你的生父,才可以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這個訴訟,即便生父身故之後,還可以向他的繼承人提起
如沒有繼承人,可向社福機關提起
另外你自己本身不得被推定為其他人之婚生子女

以上是指確認親子關係而言,如果版大的重點是繼承遺產(請記得債務也會繼承)
PO文有提到現是由生父的母親掌握,這是血親繼承
配偶繼承是當然繼承人,沒有順位的問題
如果沒有配偶,那麼第一繼承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再來才是父母
所以如他沒有子女,版大是第一順位

所以,不死心的話,可再試試

seatree wrote:
這是怎麼回事?

哈,也想知道,請回答(遞mic)
樓下請繼續
敵將,討ち取つたり!
理由很簡單阿

雖然有沒有父親對我而言的確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

但是既然有這個機會能夠分到一些意外之財

為什麼不去試試看呢?

這社會本來就是這麼現實,我想就算換作任何人都會有這想法吧

另外有人提到繼承的部份包括負債

這點可以確定的是他們家財力挺雄厚,至少在全台的北中南都有置產

而這消息的來源是當初去他們家拜訪後來被趕出來之後他們的鄰居(房子是跟他們租的)跟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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