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幫忙解答,我媽媽再婚嫁給我現在的繼父,他是入贅到我們家,我家的幾塊田產都是在我媽的名下,如果我媽不幸先走了,繼父他是配偶當然有應繼承的名份,而我們子女則繼承我們應有的,問題來了,如果不幸繼父接下來也走了,而繼父他有幾個小孩在外(沒有跟我們往來居住),那他們會繼承繼父的財產嗎?還是由我們取得繼父的財產?
這是我媽名下的財產,結果因為繼父繼承一半之後,然後又被他的子女繼承,而偏偏我們家根本沒有跟他的子女往來,繼父的子女好像也沒來探望過他。
感覺好像媽媽的財產,被不認識的給繼承這樣子的意思(繼父除外)。
以上,謝謝。
moontime622 wrote:
可否幫忙解答,我媽媽...(恕刪)
如果田產是農業用地,可以和媽媽商量先贈與過戶
農業用地依法做農業使用,去公所申請農地做農業使用證明
於過戶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並且不計入贈與總額
如果不是農地,就有增值稅的問題
另外一種是去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做遺囑公證
請媽媽給公證官說不動產指定要給你們兄弟姊妹
將來繼承事實發生時,不用經過你繼父的同意或他的文件
直接拿遺囑去地政辦就可辦理過戶
如果他有異議,只能尋求法院要回他的特留份
還有一種是請你媽媽跟繼父商量說以後往生
這些田產要留給你們兄弟姊妹,到時候辦繼承時
請代書做遺產分割協議,由你們兄弟姊妹繼承不動產
但屆時如果繼父又反悔,不動產還是一樣要均分,比較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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